廣東男子遭圍毆後捅傷5人案:檢方決定對圍毆一方不起訴

新京報訊(記者 盧通)因鄰里矛盾遭多人追打後,廣東惠東男子鄭劍鋒持剪刀刺向另一方。案發後,鄭劍鋒被控故意傷害罪,另一方歐某偉等6人被控聚眾鬥毆罪。後鄭劍鋒一審獲刑3年10個月。

28日,新京報記者獲悉,惠東縣檢察院以“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歐某偉等6人作出不起訴決定。鄭劍鋒律師表示,他們對裁定不服,將提起申訴。

遭圍毆後捅傷5人一審獲刑3年10個月

一審判決文書顯示,2018年6月24日23時50分許,歐某偉因隔壁鄭某雲(鄭劍鋒弟)家凍庫噪音過大,聯繫鄭某雲到現場處理。

次日0時10分,鄭劍鋒騎摩托車經過現場時,與歐某偉等人相遇。歐某偉一方有人先動手推打了鄭劍鋒,隨後雙方爆發肢體衝突。

記者獲取的多段監控視頻顯示,鄭劍鋒在現場停車後,雙方有口角動作,隨後鄭劍鋒被對方約10人追趕,其中有一名黑衣男子手持長刀。

警方司法鑑定中,鄭劍鋒受輕微傷,對方2人重傷,3人輕微傷。案發後,鄭劍鋒被控故意傷害罪,另一方歐某偉等6人被控聚眾鬥毆罪。

4月26日,惠東縣法院對鄭劍鋒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鄭劍鋒“在摩托車尚未熄火就急促下車”,並與歐某偉一方發生衝突,此係持械到達案發現場,主動挑起事端,其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

故認定鄭劍鋒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一審判決後,鄭劍鋒提起上訴。

檢方對圍毆一方決定不起訴

鄭劍鋒案審理過程中,歐某偉等6人涉聚眾鬥毆案也在辦理中。

廣東男子遭圍毆後捅傷5人案:檢方決定對圍毆一方不起訴

歐某偉不起訴決定書部分頁面。 受訪者供圖

裁定書顯示,2019年3月,惠東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惠東縣法院開庭審理。今年4月21日,惠東縣檢察院以“事實、證據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為由,要求對該案撤回起訴。法院最終裁定準許檢方撤回起訴。

5月26日,惠東縣檢察院對歐某偉等6人分別下達了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理由從此前的“事實、證據發生變化”改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與上述決定書同日下達的還有《不起訴理由說明書》,檢方認為,認定歐某偉一方與鄭劍鋒鬥毆故意的證據不足,此外,歐某偉一方6人聚眾行為的證據不足。

上述《說明書》提到,在鄭劍鋒出現之前,歐某偉一方已經報警,他們和鄭劍鋒沒有約架,也不知道鄭劍鋒會到現場。同時,在鄭劍鋒到達後,歐某偉一方“才對鄭劍鋒這一特定對象實施故意傷害行為,但鄭只構成輕微傷,達不到故意傷害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28日,鄭劍鋒代理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他們對上述裁定不服,將按程序向惠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訴。

編輯 左燕燕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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