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可以不同意,不给办理离职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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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只要你履行了离职的正确流程就可以走了!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解除权是不附加条件的。因此,劳动者离职只需要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性条件即可。

2、《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即是在用人单位通知辞职的45天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相关档案、社保的转移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员工向公司提出离职,公司可以不同意,不给办理离职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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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实务中,有哪些情况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还未届满前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批准。如果劳动者强行离职,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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