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男子將安全套偷偷摘掉:該行為構成強姦罪嗎

該案的案情其實很簡單:

甲乙是一對熱戀中的情侶。兩人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兩人協商好到酒店相聚。女友乙要求男友甲使用安全套,男友甲欣然應允。但是在兩人發生關係的過程中,甲卻偷偷將安全套摘掉。乙最終懷孕且被迫打胎,其身心健康亦遭到了損害。


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男子將安全套偷偷摘掉:該行為構成強姦罪嗎


本案的爭議點:甲在與乙發生關係的過程中,偷偷將安全套摘掉的行為能否評價為強姦罪?

對這個問題我國刑法並未給出答案,實務當中爭議也很大。筆者也僅僅結合本案的情節談談自己的看法。

以下是筆者對該問題的簡要分析

該案的分析重點

強姦罪的定義: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願,採用強制手段壓制婦女,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並同其發生關係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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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於定義的理解一定要靈活。在此我們先要明確以下幾個點:

1.強姦罪保護的利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權

該權利包括兩種,其一是女性對於是否發生關係的決定權;其二是女性對於發生關係具體條件的決定權(以下簡稱為條件決定權)

2.強姦罪的保護貫穿於發生關係的始終

不是說只要女子同意與男子發生關係,男子接下來的行為就不再構成強姦罪。

明確了這兩點,我們再引出本案要解決的關鍵問題:男友偷偷摘掉安全套的行為是否屬於強姦罪中的“違背婦女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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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背女友意願”分析

首先,處於戀愛關係中的情侶不受婚姻關係的保護

,我國刑法實務中只是認為一般丈夫強姦妻子不會構成強姦罪,但不認可男子強姦自己的女友就不是犯罪。

其次前述提到的條件決定權,其內容是十分具體的,包括髮生關係的地點、時間、工具等:

比如說,女子同意與男子在賓館行之,但男子卻強行同其在酒吧行之;亦或者女子要求避開月經期後行之,但男子不同意的情形等等,這都屬於侵害婦女條件決定權的行為,最終男子所為會被定性為“違背婦女意志”,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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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具體到本案當中,女子雖然同意與男友發生關係,但是要求使用安全套,這也是條件決定權的一種

本案在過程中,男友將安全套摘掉的行為,因為沒有被發現所以女子沒有反對等到發現卻為時已晚。但是我們可以想象,如果男子在過程中提出要將安全套摘掉,那麼女友肯定是會反對的。因此男友是通過一種偷偷摘掉安全套的(類似於欺騙)手段,侵害了女友的條件決定權,藉此成功壓制了女友的反抗,遂與其發生了關係。

基於以上分析,筆者認為男友偷摘安全套的行為屬於“違背婦女意願”,其後同女友發生關係的行為

涉嫌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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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其實在外國發生過相關的案件。例如在

德國,一名警察在發生性關係時,未經伴侶同意偷偷摘除安全套,被法院認定為性侵犯罪。而這起案件也是德國首例此類案件被起訴。最終,這名警察被法院判處8個月監禁,緩期執行,並被處以3000歐元賠償,以及96歐元罰款,用於支付女性受害者的健康檢查。

不過,以上所言也皆是筆者自己的一些心得。還是那句話,該問題在我國還沒有定論。不過筆者始終認為,對於如此行為是否應當定性為是強姦罪,不應當立刻下結論。必須在具體的案件事實中加以確定。最終定罪處罰的基本前提,是該行為要對婦女造成現實的危害後果。

來源:刑法的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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