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案件具有哪些情形可以不起訴?

強制猥褻案件具有哪些情形可以不起訴?

文/鄧世運律師團隊

題記:就近期接觸的一起強制猥褻、侮辱案件,在法律研究的過程中,我們對強制猥褻案件的不起訴情形做了一個總結。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強制猥褻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行為。就一些公開的不起訴決定書看,強制猥褻案件並非一律提起公訴。那麼,具有何種情形的案件檢察院會作出不起訴決定呢?我們可以通過分析一些不起訴決定書尋找答案。

案例一:武漢市礄口區人民檢察院礄檢公訴刑不訴〔2019〕10號不起訴決定書

簡要案情

2018年10月27日16時至20時期間,被不起訴人揭某某在某美容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內,在為被害人朱某某、王某某做按摩項目期間,在未佩戴手套、未詳細講解按摩部位並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直接觸摸王某某腹股溝、陰部等處,直接觸摸朱某某陰部等處,招致朱某某、王某某不滿,隨即報警。民警趕至現場後將揭某某帶離。

不起訴理由

檢察院認為,揭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和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揭某某不起訴。

案例二: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檢察院青城陽檢一部刑不訴〔2019〕89號不起訴決定書

簡要案情

2018年初,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在自家房屋內,利用學習的中醫知識,開辦私人推拿、針灸診所。

2019年3月1日15時許,劉某某在為於某某(女,31歲)大腿根部結節進行針灸治療時,劉某某用手反覆按壓於某茜陰道口,於某某基於對劉某某診療行為的信任,配合其檢查。後劉某某將於某茜內褲脫下,繼續按壓其陰道口,後劉某某解開自己腰帶欲與於某某發生性關係,於某某見劉某某解腰帶認識察覺到劉某某是非正常檢查,趕忙起身制止並報警。案發後,劉某某被抓獲歸案。後劉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自願認罪認罰。

不起訴理由

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案例三: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檢察院嘉城檢公訴刑不訴〔2020〕16號不起訴決定書

簡要案情

嘉峪關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2019年9月13日23時許,被不起訴人左某某在某足浴店內按摩消費時,用手撫摸被害人李某某(該足浴店技師)臀部、腰部、胸部等部位,在遭到被害人李某某反抗後離開。2019年9月14日13時許,被不起訴人左某某投案自首。

不起訴理由

經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檢察院仍然認為嘉峪關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左某某不起訴。


強制猥褻案件具有哪些情形可以不起訴?

律師簡析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別規定了證據不足不起訴、法定不起訴和微罪不起訴。

(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和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做出不起訴決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案例一中,被不起訴人揭某某利用為被害人做按摩項目之機,在未佩戴手套、未詳細講解按摩部位並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直接觸摸被害人的隱私部位。揭某某這種利用按摩之機實施猥褻的行為,是在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情形下進行的,可以認定為以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但是,揭某某主觀上是出於一種“揩油”的心態,客觀上猥褻行為持續的時間極短(被害人及時表示不滿後隨即報警),也沒有給被害人造成身體或心理上的嚴重危害,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因此,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四款和第十六條第(一)項作出不起訴決定於法有據。

值得一說的是,揭某某實施的猥褻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不等於其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其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案例二中,被不起訴人劉某某在為被害人進行針灸治療時按壓被害人的隱私部位,假借為其治病,在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情形下,實施猥褻行為,該情形符合強制猥褻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並且還企圖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已經不屬於情節顯著輕微。但是,考慮到劉某某在作案的過程中沒有使用暴力或者脅迫的手段,在被害人發現並制止之後,也沒有進一步的強制行為,可以認定劉某某的犯罪情節輕微。案發之後,劉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諒解,自願認罪認罰,根據刑罰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因此,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劉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於法有據。

值得一說的是,基於醫療檢查需要,醫務人員在遵循行業規範的情況下,對他人的隱私部位實施必要的接觸行為,不屬於猥褻行為。男性醫生在為女患者檢查時,可以觸碰女性患者的隱私部位,但規範的操作應該有護士或家屬陪伴。

(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該做出不起訴,案例三正是這種情形。在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檢察院龍新檢公刑不訴〔2014〕1040號不起訴決定書中,檢察院認為,本案中被害人陳述的其被強制猥褻的情節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屬孤證。被不起訴人郭某某是否實施了猥褻行為經本院兩次退查仍然沒有查清,故認為被不起訴人郭某某強制猥褻婦女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郭某某不起訴。

值得一說的,在密閉空間中且沒有第三人在場的情況下,是否存在猥褻行為,有時候容易出現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執一詞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要結合間接證據,依據邏輯規則和經驗法則來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強制猥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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