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我了,次月才給發賠償金,合理嗎?為什麼?

文/水流雲在草青青

正常,不難理解。我國並沒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者離職時支付賠補償金。所以在實踐中通常既可以在離職時支付,也可以在離職後公司下一個統一發放工資的日子支付,或雙方約定日支付。

看來題主所在單位在題主離職時沒有走單獨即付結算,而是或者把離職結算金列入工資表,所以才會在統一發工資的日子再給你發賠補償金,或者雙方約定次月某日支付。這這種現象也是大多數公司的選擇。


公司辭退我了,次月才給發賠償金,合理嗎?為什麼?

為什麼大多數單位不選擇離職時發,而是次月發或約定日發呢?主要原因如下:

1、大多數公司都是次月發工資

在我國,雙方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者付出了勞動,作為價值交換或勞動回報,用人單位通常都是在次月支付上一個自然月的勞動報酬。選擇10號、15號或20號發放上個月工資的現象很普遍。

大多數單位會把上個月辭退的員工的離職結算費用,在做工資時一併進行處理,離職費用包括賠補償金,也做入工資表,在次月發放工資的日子一併支付,而不是單獨支付。

也有少數單位是單獨做賬,單獨發放。可以在離職當天結算支付,也可以另外約定一個日期結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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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了人走帳清,單位保留主動權或餘地

按照法律規定,辭退當月,還應該給離職員工上五險一金,還會產生五險一金個人需要支付的費用,這部分錢離職結算時應該扣除。

另外還可能產生離職員工應該支付未結的其他應扣除的費用。留出一些時間,把該清的賬目捋清楚,單位才有主動權或餘地,在離職結算費用中扣除該扣的費用。不然人走了,單位找誰扣錢去?

社保機構和住房公積金機構的五險一金對賬單一般次月初才會出來,月初還會涉及到報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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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五險一金和個稅處理利落,工資表的核對才會最後完成。發放工資還要按流程找領導籤批,也都需要時間。完成這些之後,10號能發工資都算早的,15號或20號發上個月工資的現象更普遍。

3、為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

如果員工走一個,就立馬給結算一個,都是即時支付。那麼涉及到離職結算的部門,如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的工作就相對繁瑣,尤其是離職率高的單位,會消耗很多工作時間,工作精力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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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次月做工資時一併發放,批處理,操作起來就省很多事,就可以免去這些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4、為了把離職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

如果離職時即時結算,容易形成員工輕易離職,說走就走,影響正常交接和工作有序進行。公司壓到次月10號,15號或20號再支付,員工為了拿到工資,離職時會更加配合,把離職負面影響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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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基於上述原因,員工無論是辭職還是被辭退,離職當月絕大多數用人單位都不會在離職時支付結算費用,包括賠補償金。

次月隨工資發放日一併發放離職員工的賠償金很正常。也有少數單位另外約定日期單獨結算支付的。離職時即時結算,支付賠補償金的較少。

作者:水流雲在草青青,社科院經濟學碩士,高級經濟師,社保專家,上市公司資深勞動關係顧問,今日頭條2019最受讀者喜愛的創作者Top10,優質財經、職場專欄作者。

常年堅持原創很費飯,關注、點贊、打賞、評論、收藏和轉發,才是真愛,也是我前行的最大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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