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隨手記等P2P公司的良性退出?

P2P的萌芽始於英國,2005年成立的Zopa是世界上最早的P2P網貸公司,之後P2P開始向美國日本和意大利推廣。

在2007年,P2P開始傳入我國,我國首家P2P平臺拍拍貸在上海誕生,拉開了我國P2P發展的序幕。

回顧P2P的發展歷程,客觀來說,它起到了金融創新的作用。以二手車金融為例,現階段的資金來源以銀行為主,但最初的資金來源卻是P2P。

因為相比房貸、車貸、信用卡,二手車金融是一個新領域,銀行的原有資產可以給他帶來很好的收益,在加上銀行控制風險的要求,銀行沒有必要在新領域冒險。而P2P,受限於拿不到好資產,所以進行了二手車金融的嘗試,因此也助推了二手車金融的發展。

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比如供應鏈金融。

但即便如此,P2P退出歷史舞臺的結局在一開始就已經註定了。

P2P在我國一出現,作為基於互聯網的信息中介,就處於無市場準入、無管理辦法、無主管部門的三無狀態下。開業成本低,無門檻,全國各地一下子冒出幾千家平臺,為了獲取兩頭的出借人和借款人,瘋狂競爭。

而貸款,是一項風險比較高,連正規銀行每年都要撥備不良造成損失的專業業務,P2P平臺們因其資金成本偏高,只能放貸給銀行篩選下來的借款人,當貸款不能回收時,為了保證當時的繼續經營,很多選擇了違規剛兌。而其中很多平臺,剛兌的資金源自假標。

所以,國家對整個行業的出清,本質上,是把不負責任、不能負責任的民營機構伸向老百姓錢包的手給砍掉,是對缺乏金融風險意識的國人的保護,只是這個保護的到來,前面已經躺下了一批雷後的出借人。

現在,P2P公司的消失近在眼前。接下來,P2P的出借人們,更應該對P2P行業的消失有一個正確的看法,並且關注在P2P退出潮中,P2P公司都是如何做的,以及它們下一步應該怎樣做?

/ 01 /應該如何看待P2P行業的消失?

如何看待P2P行業的消失,還要從它的分水嶺說起。

2018年是P2P公司的分水嶺。2018年下半年,由於宏觀經濟下行,債券違約率上升,P2P平臺迎來密集的暴雷潮。在此背景下,P2P行業也迎來了政府的強監管。

2019年1月,監管在《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175號文)明確提出:將堅持以機構退出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嚴格合規的在營機構外,其餘機構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

2019年12月監管進一步趨嚴,監管發佈《關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轉型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83號文)。

83號文已經明確了P2P平臺的清退時間:網貸機構存量業務按照到期即還的原則,原則上在1年內清退完畢;存量業務規模在50億以上且借款期限大部分在1年以上的,原則上應在2年內清退完畢,且不得新增網貸業務。

規定也在各地政府上得到了很好落實。據網貸之家的不完全統計,2019年至少已有湖南、濟南、深圳、上海等20個省市監管部門對外公佈了清退機構名單,其中十個省市發佈公告稱,取締轄區內所有網貸平臺。

屋漏偏逢連夜雨,在強監管下,又突然冒出了疫情這隻黑天鵝。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Q1我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扣除價格因素實際下降3.9%,為近年來首次下降。

而P2P平臺的借款人群是銀行、持牌消金公司之後的高風險人群,這些人的償貸本身就是在借新還舊的基礎上、再迭加疫情的衝擊,正是收入影響最大的那部分人群。因此疫情影響下,P2P公司的壞賬率勢必提升,這也將增加P2P平臺正常運營的難度。

實際上,P2P平臺的發展困境,並非只侷限在我國,縱觀全球的P2P平臺,它們的發展從一開始就都遇到了瓶頸。

以美國最大的P2P公司LendingClu為例,自從2014年上市至今,LendingClu始終未能實現年度盈利,並且其股價從上市最初的146.45美元跌至現在的6.56美元,跌幅達95.5%,並進行了多次轉型。

綜上,我們不難得出一個結論,P2P平臺的退出並非像部分出借人所說,平臺退出是蓄謀已久的有意退出,目的也不是收割“韭菜”。

P2P退出的根本原因是商業模式本身存在BUG:因為借款人質量較次,以及風控技術的不完善,導致壞賬率居高不下,因此大多P2P平臺很難實現盈利。而政府的監管和疫情則加速了P2P行業退出歷史舞臺。

從這些方面看,P2P行業的退出是大勢所趨。

/ 02 /P2P公司都在做什麼?

P2P退出歷史舞臺,已經接近尾聲。各地地方監管也採取了具體的應對措施。

北京、上海、杭州、深圳,因其經濟比較活躍、IT技術人才集中,此前註冊了大量的P2P公司,因此在這一波的清退潮裡,也成為了廣大出借人眼裡的四大雷區。

各地地方監管在響應執行清退的過程中,根據屬地平臺的特點,措施有別,目的都是為了提升效率、減少對社會的危害。像極了各國政府在新冠疫情下的不同防疫舉措。

比如深圳,與其他地方不同的是,在整個風險處置過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將網貸風險處置的目標,在國家“三降”要求的基礎上,增加了“兩提高”(提高受償率、提高退返效率)作為並列目標,最大程度上保障人民的利益。

同時,早在去年年初,就出臺了《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良性退出指引》,為平臺退出過程提供了規範路徑,並且開發了基於區塊鏈技術保障公信力的“統一投票表決系統”,便於出借人的確權與參與重大事項表決。

那麼在政府的引導下,P2P平臺的退出又都是怎樣做的呢?

有極少數平臺,控制人、高管選擇了跑路、失聯,這樣的平臺對老百姓的傷害是最大的。現在監管也早已就此對屬地平臺提前做了預案,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

而近年我國的追逃力度也相當大,已經有不少逃去國外的被抓了回來,比如廣州的鄭X森、上海的葉X通等。弔詭的是,在電視鏡頭下,他們對逃跑的主要原因,是承受不住出借人上門聲討。

因此,對於P2P公司來說,良性退出也是它們最好的選擇。

以深圳最近宣告良退轉型的隨手記為例,其因為P2P商業模式的缺陷以及強監管環境,經營情況每況愈下,在2018年,隨手記營業收入同比下降31.4%,淨利潤同比下降76.3%。而疫情又加劇了平臺運營的難度,因此在具備申請條件的基礎上,開始向網絡小額貸款公司轉型。

所以隨手記的P2P業務也正在監管的引導下進行良性退出轉型。

在這個過程中,隨手記等良性退出轉型平臺,為了保證出借人的利益,根據深圳的良退指引通常會採取兩種手段。

一是,外部聘請律師和會計師團隊以鎖定資產並進行清產核資。二是,通過網絡投票方式,通過出借人大會選舉成立出借人監督委員會,以監督平臺的良性退出快速、保質、保量。

在P2P行業消失不可逆轉的情況下,P2P平臺的良性清退,為出借人的資金退出,提供了一種合理、合規的退出方式,儘可能的保住了出借人的利益。

那麼,關於P2P平臺的退出,出借人更應該怎樣做呢?

/ 03 /在P2P公司退出中,出借人更應該怎樣做?

對於良性退出的P2P平臺,出借人要有一個“清醒”的認識。

首先,如果P2P平臺不進行良性退出,出借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更好的保障?答案必然是否定的,P2P平臺每況愈下的發展趨勢已經不可逆轉,P2P平臺繼續運營下去,國家既不允許,造成的結果也會使出借人遭受更多的利益損失。

並且,對於P2P平臺來說,良性退出也並非是自己可以決定,平臺的良性退出,也要取得監管的認可。

因此,出借人首先要意識到,良性退出是現階段“無奈”中的最優解。

那麼之後,出借人更應該關注良性退出的方案,以及結合自身的利益做出最有利於自己的選擇。

在退出方案上,P2P公司單方面提出的方案不會通過,而是要在監管的相關規定下,同時取得出借人的支持才能夠最終通過。

因此對於選擇良性退出的P2P公司來說,它們的退出方案大多也是綜合權衡資產端實際情況、出借人等多方利益的情況下提出的。

比如,出借人大多對隨手記退出方案中提出的“確權”,存在懷疑。但是換一個角度來看,隨手記提出的確權,只是對出借人在借餘額的一個定性定量。

關於出借人的選擇,在P2P平臺陸續退出的大背景下,出借人更多的應該保證自己的資金儘快“落袋為安”。

而P2P平臺自身無法單方面完成“良退”,出借人回收資金最快的方法就是儘快和進行良性退出的P2P平臺達成一致。

在次情況下,出借人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不少違規的P2P平臺,觸犯的是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及192條集資詐騙罪,二者的法益皆為國家的金融秩序。

刑事案件的裁決往往需要大量時間.比如,e租寶在2015年立案,2017年判決,直到2019年8月底才開始啟動對出借人的返回資金操作,前後時間長達4年,已經是快的。

因此在司法資源有限以及先刑後民的法律原則下,涉及P2P的良退案件,平臺上的民事權益無法及時有效得到處理主張,最終損害的還是出借人的利益。

最後出借人需要注意的是,在維權的過程中,要相信政府,並且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個清楚的認識,不要被其它人帶節奏,做出過激的違法行為。

過激的違法行為一旦發生,出借人將面臨相關機構的處理,屆時出借人的境況不僅將更加被動,也會進一步延遲P2P平臺的退出計劃,最大的受益者還是老賴,而出借人的權益又會有進一步受損的可能。

綜合來看,出借人在權衡自身利益後,積極的和進行良性退出的P2P平臺達成共識,促進回款兌付,是現在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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