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主義之下,“王權至上”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王在法下”的?

在早期英國,封閉的地理位置、持久的舊制度背景下英國的“經驗主義”顯現無疑。“王在法下”的法制傳統和國家、社會權利結構日益變化。形成獨立法庭、興起職業給法官、推動普通法發展等,一步步的形成了英國司法獨立制度。充分的展現了整個民族的固有毅力、求實精神,這些都構成英國司法制進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經驗主義下,貴族和王權之間的長期抗爭,限制王權的思想逐漸形成,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德謨克利特曾說,宇宙間萬物都有其偶然與必然的結果,對於一個民族的產生與發展來說也是這樣。

正是有偶然與必然間的反覆衝突,才得以形成一個民族獨有的文化底蘊和氣質,並在這樣的基礎上,構建一個屬於這個國家的制度模式。

英倫三島在早期的時候,封閉的地理位置、持久的舊制度對其影響巨大,即使有新的制度產生也很難完全改變固有的模式。

英國的“經驗主義”在整個民族來看,都顯現無疑。充分的展現了整個民族的固有毅力、求實精神,這樣的思維方式使得英國人總會異常注重看待問題。


經驗主義之下,“王權至上”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王在法下”的?

在這樣的經驗主義下,英國司法獨立有了其發展壯大的依據。英國早期司法實踐以及法律教育都是以經驗為基礎,因而,法官們也只相信經過實踐去檢驗的東西。

除了封閉的自我滿足的方式,司法獨立的確認離不開當時的社會環境和其賴以生存的傳統。

在早期時,英國就已經產生了法律約束的思想。到了英國封建社會,統治者的地位和權威總是容易受到貴族以及教會的威脅,憑藉一己之力難以與之對抗。

因此,國王總會在每一次的政治危機中為了保全自己聯合貴族們和市民。他的權利也在不斷的受到制約。

首先,國王權利來源於土地分封和封建義務的收取。在此基礎上,貴族和國王之間並不存在人身依附關係,他們是通過契約的形式規定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一旦國王違約,貴族便會討要“自由”。

由於貴族和國王之間的長期抗爭,限制王權的思想逐漸形成,並且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國家與社會的二分結構的形成,實質是權利與權力之間不斷分離和制約的結果,可以說沒有這樣的分化運動,就沒有司法獨立。

英國在資本主義制度確立之前,經歷了軍權神授到天賦人權的歷史演變過程。實質上,這也意味著王權在根本上發生了變化。它不再是全能、不可侵犯的。

經驗主義之下,“王權至上”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王在法下”的?

人民開始意識到“絕對的權利會導致絕對的腐朽”,國家必須要承擔作惡帶來的災難。

市民社會的出現,造成了國家與社會分離運動的結果。它在一定程度上鞏固了英國司法獨立進程的社會基礎,也為其提供了物質和文化層面的雙重保障。

首先,從經濟上看,市民社會要求的是對個體人身自由和獨立選擇的尊重。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時,社會分工日益精細化,法律關係也越來越複雜。

其次,市民社會的形成孕育了權利文化的成長。新的精神面貌由此形成。這種權利文化重新喚起了對人的價值、尊嚴的充分肯定。

權利文化使得英國人民更加強烈的要求驅除司法蠻橫、專制,呼喚司法獨立時代的到來。

二、獨立法庭的形成、漸漸萌芽的英國職業法官、普通法的產生與發展,司法獨立制度逐步確立

眾所周知,英國司法獨立於其確立了日益專業化的獨立法庭結構、興起的自治職業法官群體、徹底分崩離析的世俗與教會、普通法壯大等,都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

獨立法庭的形成,無疑初步顯示了英國司法的獨立性。12世紀之前,英國司法體系呈現司法權不統一的特點。國內就已經存在三種類型的法庭:地方公共法庭、封建法庭和莊園法庭。

這個時期儘管司法體系分成若干片,但仍然有一定的共同點。非專業法律人員組成、出席法庭的既是參加者又是法官、人員沒有經過專業的訓練、綜合管理機構,這些都孕育了司法獨立的最初的因素。

在司法混亂、社會動盪之下,王國和司法處在非常不利的地位之下。13世紀,“王國安寧”的思想成為王國司法權統一的理論基礎。

經驗主義之下,“王權至上”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王在法下”的?

這一思想下,國王義務保障臣民的安全,不允許有任何侵犯。亨利一世時,御前會議的司法職能被分離出,設立了專門的理財法庭。

二世時,首次為固定的法官設立巡迴審判制度,並且成立了專利契約等涉及私人利益的普通訴訟法院。

13世界中葉,三大中央法庭組成的覆蓋全國的新型王室法院組織體系得以確立,它們代表了王室審判職能的制度化,一種以法官為中心的專業型法院由此形成。

17世紀斯圖亞特王朝初期,國王在司法體系中仍然是不可挑戰的權威。國王的特權法院開始成為英國獨立的權力中心,法院在“現代立憲政體”中奠定了重要奠定基礎。

隨著新型法官法庭的建立,職業法官階層開始出現。日益高度化的自治特點,實現了法官經濟、人身獨立。1701年,《王位繼承法》以憲法形式確定了結果,開啟了司法獨立制度先河。

12世紀以前,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法官。後期到13世紀中,大量制定法的出臺,法律種類日益多樣化、複雜化,非專業人員就很難去全面瞭解、適用。

這一時期,雖然對法官的要求更加高,但也形成了獨特的法律教育制度。四大著名法律學院為代表,培養了大量的優秀法律人才,為職業法官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經驗主義之下,“王權至上”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王在法下”的?

亨利二世時期,英國職業法官漸漸萌芽。他們除了從事司法工作外,還會參與政務處理。職業法官的興起,壟斷了司法審判權,成為英國法制思想的維護者。

17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後,可靠的世俗法院制度絕對確立。在“法律至上”的信念下,法官們對司法權應該覆蓋宗教事務深信不疑。

到了19世紀,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從教會法院移至普通法院,教會法院對俗人司法判決不再具有現代的我法律影響。

普通法在這一時期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它的形成與發展成為英國司法獨立的中流砥柱。

普通法的經典理論認為,法官沒有創造法律,不過是在宣示法律。他們“寧願採納這種完好地支配了四五百年的英國法,而不是聽憑個人的某種新理論推進王國幸福與太平”。

普通法的產生與發展,已然變為約束國王權利的憲政機制,為司法獨立制度的最終確立立下了汗馬功勞。

三、歷經風雨的英國獨立司法,特點鮮明,在連續漸進式發展中權利相互依附,妥協合意下終以立法的形式確立

司法相對獨立—司法中央集權化—司法獨立,英國司法獨立的過程是複雜漫長的過程。其中,充滿了看似偶然實則必然的因素。

每一個階段既是對於傳統經驗的沿襲,又是為下一個階段的發展奠定基石,始終都是在曲折中不斷地前進。在前進的過程中,其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

經驗主義之下,“王權至上”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王在法下”的?

從整個過程中,英國司法獨立進程始終都是連續的。它總是在前一個階段的基礎上不斷髮展壯大,從羅馬入侵英倫三島到17世紀司法獨立制度的確立,英國內內外始終處於動盪,但是不曾對其司法獨立發展產生嚴重的阻礙作用。

英國司法獨立制度的確立也並非是一蹴而就的,在狂風式革命運動下,體現了傳統和固守經驗的漸進性特點。漸進性結合前述的連續性,這一制度以最小的代價獲取了最大的利益。

英國司法獨立自始至終也都是與王權和議會權間緊密相關,相互依附在鬥爭中取得勝利。這種司法權始終沒有成為對抗王權的有力武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外在干擾,加速獨立進程。

由於英國司法獨立這條道路是漸進式、內髮式的,沒有成功的先例可以去借鑑,導致其發展的不徹底性。即使在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中也只是流於形式上確立司法獨立制度,並沒有現在意義上的獨立。

在對待王權問題上,受到利益影響,英國貴族階級和資產階級始終呈現一種曖昧的狀態:限制或者保留。這也造成了英國司法雖然已經獨立,但沒有能夠像美國的“三權分立”那樣明確權利與制衡。

在英國司法獨立進程中,始終伴隨著王權與貴族之間的鬥爭,教會與世俗的鬥爭,結果自然也是妥協的合意。

經驗主義之下,“王權至上”是如何一步步走向“王在法下”的?

在鬥爭過程中,各方力量都逐漸意識到權利集中到任何一方都會不利的。就被被動性質而言,處於中立的地位,對於保障各方權益都是最好的選擇。

這樣情況下,司法權最終淪為立法權以及行政權的附庸,將因為主人的易幟和朝代的變遷演變成為暴虐的工具和奴役的標誌。

歷經風雨下的英國獨立司法,終於被鮮明地載入史冊,有了其崇高的地位。

1215年,《大憲章》中,成立獨立無偏見的法庭要求、1628年《權利請願書》重申對《大憲章》的相關規定、1679年《人身保護法》對王權和司法機關的專橫有了一定的限制等,都初步建立起了資本主義司法制度。

總的來說,英國司法獨立過程艱辛漫長,在英國司法獨立史上,這一歷程將永載史冊。

文獻:

《自由與傳統》

《當代主要法律體系》

《英國法律發達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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