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配資風險高、糾紛多、不合法,多數投資者已能作出識別。
但也有一種比較特別的模式,即在個人之間簽訂《股票合作協議》,為炒股資金加上數倍槓桿。那這究竟算是民間借貸,還是場外配資呢?近日,一則法院判決為我們揭開了蓋子,可以一看“股票合作”的風險有多大。
“股票合作協議”引發的糾紛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則合同糾紛案,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濤主張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或發回重審,還要求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意在追回投資損失。
裁判文書網截圖
上訴人為何不服一審判決?二審法院又能否支持他的主張?
回溯案由,該案緣於所謂“借錢炒股”。原告王某濤與被告張某策簽訂了一份《股票合作協議》,王某濤向張某策借款900萬元用於股票投資,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5月20日,月息1.6%,並以王某濤自有資金人民幣300萬元作為該筆借款的風險保證金,存入股票賬戶。王某濤使用的該賬戶由趙某策提供,開戶人為趙某訢。
乍一看,這不就是“場外配資”嘛?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濤也是這麼認為的。他抓住了場外配資遊離於法律和監管邊緣這一點,主張涉案的《股票合作協議》就是場外股票配資合同,雙方協議的內容和行為模式屬於股票配資模式,因此該合同無效。希望要回其個人出資的300萬元風險保證金及補倉資金30萬元。
事情有那麼簡單麼?
被告張某策辯稱,結合《股票合作協議》約定的內容,即張某策除享有借款本息收益外,並不參與股票投資盈餘的分配,也不承擔股票交易風險,該協議名為“股票合作”,實為“借錢炒股”的民間借貸關係。協議中關於賬戶監管及強制平倉的約定,是借款合同中張某策享有的權利,也是風險防控機制,目的是為了及時回收出借資金,減少出借款項的風險。
“民間借貸”還是“場外配資”?
對上述焦點問題,二審法院認為,根據王某濤、張某策所籤《股票合作協議》的約定,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關於“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規定。因此,一審判決認定雙方的基礎法律關係為“民間借貸”並無不當。
對該案涉及的資產損失情況,判決文書並未詳細披露。而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中還有一處細節,2016年5月21日合同到期,趙某訢、張某策更改股票賬戶密碼,至今未返還王某濤餘下的19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基於王某濤與張某策之間的借貸關係,雙方可依據協議約定,在借款方向出借方還本付息完畢後,由王某濤再行主張返還涉案保證金。
二審法院也認為,鑑於王某濤是基於協議無效提出的返還保證金、補償資金及利息主張,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可依據借款約定對本息進行結算後另行主張,並無不當,二審法院予以認同。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王某濤上訴,維持原判。
配資“不違法違規”?
本案中,根據具體情形和事實,法院將《股票合作協議》的性質認定為民間借貸。但對目前網上常見的以公司名義開展的配資活動,投資者應警惕這些公司以民間借貸來披上“合法”的外衣。
記者調查發現,不少配資平臺均在官網粉飾配資的合法性。例如,申捷策略在介紹託管協議時聲稱:“政策法律安全有保障”,表示“融資屬於民間借貸的一種形式”。
申捷策略網站截圖
億配資平臺也有類似宣傳:“配資屬於民間借貸的一種形式,在行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受到法律的保護。”
億配資網站截圖
法律是咋說的?
但是,配資平臺想鑽的空子正在被司法的圍牆堵住。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意見”第12條為配合監管部門防止資金違規入市助漲助跌,明確提出:對於未取得特許經營許可的互聯網配資平臺、民間配資公司等法人機構與投資者簽訂的股票配資合同,人民法院應認定合同無效。
“意見”截圖
2019年11月,《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發佈,其中,第86條重點解釋了場外配資合同的效力:從審判實踐看,場外配資業務主要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類配資公司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搭建起遊離於監管體系之外的融資業務平臺,將資金融出方、資金融入方即用資人和券商營業部三方連接起來,配資公司利用計算機軟件系統的二級分倉功能將其自有資金或者以較低成本融入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賺取利息收入的行為。
這些場外配資公司所開展的經營活動,本質上屬於只有證券公司才能依法開展的融資活動,不僅規避了監管部門對融資融券業務中資金來源、投資標的、槓桿比例等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劇了市場的非理性波動。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客戶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外,對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與用資人的場外配資合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證券法第142條、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10條的規定,認定為無效。
截圖:《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86條
但同時,“紀要”第87條就合同無效的責任承擔問題解釋稱,用資人以其因使用配資導致投資損失為由請求配資方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資人能夠證明因配資方採取更改密碼等方式控制賬戶使得用資人無法及時平倉止損,並據此請求配資方賠償其因此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再進一步,無論是所謂“民間借貸”還是“配資”都繞不開賬戶問題,即用資人需使用配資方指定的賬戶,而今年3月起施行的新證券法已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因而,此種賬戶使用模式也並不合法。
總之,所謂“配資”不違反法律的說法並不成立,但投資者因使用配資而導致的投資損失很可能要自己承擔。配資風險巨大,還是不碰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