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蓋著大紅印章的“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資本赤裸裸的凶相畢露

有些資本,充滿了戾氣。

有些資本,散發著臭味。

有些資本,在疫情的非常時期,做出的事不但弔詭,也毫無人道,這份蓋著大紅印章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資本赤裸裸的兇相畢露,是弱勢群體對資本聲淚俱下的控訴。

這份蓋著大紅印章的“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資本赤裸裸的兇相畢露


瀋陽小夥小劉就遭遇了這樣的資本。

從3月6日起,小劉被公司外派出差,前往安徽、江西一帶,於3月16日返回瀋陽。

社區核實小劉的情況後,要求他按照規定居家隔離14天。

特殊時期,隔離是對自己負責,更是對社會負責。小劉照辦了,並把這一情況如實反映給公司,還向公司提供了社區出具的通知書和告知書。

不料,第二天,公司以瀋陽“7號令”為由,要求小劉三天內返崗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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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小劉只好再次與社區溝通,社區工作人員告訴他,按規定外省返回人員一律隔離14天,“7號令”也沒有一條規定說可以不用隔離。

據瞭解,社區所執行的文件,是3月9日和3月12日由瀋陽市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的。而公司依據的瀋陽“7號令”,是早在2月21日發佈的,顯然屬於舊文件。

很顯然,小劉只能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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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小劉居家隔離3天后,3月20日,突然收到了公司發來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理由是曠工3天視為自動離職。

小劉就此對公司提出質疑,難道從外省回來不需要向社區彙報嗎?目前,小劉準備申請勞動仲裁。

員工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是勞動秩序得以維護、用人單位工作得以正常開展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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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必要管理權理當得以尊重和維護,如處罰遲到早退員工,除名經常曠工員工等。但是,將按照規定進行隔離且處於隔離期的員工視作曠工並予以開除的做法,已經涉嫌對員工正當權益的侵害。

小劉系單位派到省外出差,是履行用人單位的安排,履行工作職責。因此,員工在履行職務時所產生的費用或其他後果理當由單位承擔。這既是用人單位的道德義務,也是其不可推卸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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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間,員工因履行職務所產生的隔離等後果,自然也應由單位承擔。眾所周知,為防控疫情,國家、政府及每一位公民均付出了巨大成本,方取得顯著成效。而遵守相關部門規定的“居家隔離”“集中隔離”“健康申報”等防控措施,是每一個單位和公民的應盡義務。逃避該義務者,不僅應受到道德譴責,還將面臨法律制裁。

具體到此事件中,如果員工被派到外省出差返回後需要隔離的話,因該隔離後果是履行工作職務所產生的必然結果,故員工隔離期間理當認定為正常出勤,享受相應的工資待遇和福利待遇。

這份蓋著大紅印章的“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資本赤裸裸的兇相畢露


從該角度出發,用人單位開除依法隔離員工的做法不僅違法,更是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如果該員工未接受隔離而直接到單位上班的話,用人單位則可能因小失大,面臨著大量員工被隔離的風險。如若員工真的被感染,導致更多人被隔離或疫情擴散的話,起“指使”作用的用人單位則面臨法律責任。

對於此事,相關主管部門應及時介入調查,支持、幫助、指導當事員工依法維護正當權益,進而形成警示,倒逼用人單位以大局為重,善待員工,讓勞動者不因疫情防控承擔額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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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的一粒塵落在小劉頭上是不是一座山,他能否過了這一關,相關部門是否支持他的申訴,老百姓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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