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快大塞車遭律師狀告違約”案今日開庭

華南快速公路因為大塞車,可路橋費卻沒少收,因此廣州的公益律師廖建勳認為華南快速路公司違約,將廣州華南路橋實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新快報》在 2020 年 1 月 11 日曾對此事予以跟進報道。


記者獲悉,此案有了最新進展,今日(4 月 9 日),此宗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在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記者前往天河法院旁聽此案,此案未當庭宣判。


“華快大塞車遭律師狀告違約”案今日開庭

在庭審中,廣州華南路橋實業有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稱,華南大橋維修是經過相關部門同意批准,並向社會發布了出行提醒和繞行方案," 原告提起的訴訟請求沒有意義,要求法院駁回。"


約 3 公里路段擁堵開車走了半小時


2019 年 11 月 8 日,廖建勳駕車從廣州市番禺區經華南快速公路回越秀區的辦公場所,途經番禺大道、番禺大橋、華南快速、黃埔大道。當天 11 時 15 分,廖建勳從番禺大橋收費站進入華南快速,向北行駛臨近華南大橋路段後,道路發生嚴重擁堵。


" 我後來瞭解到,擁堵是華南快速路施工導致的。" 廖建勳告訴記者,當時他估算擁堵路段長度約 3 公里,通行時間長達半小時。直至當天 12 時左右,他才從黃埔大道西收費站出口駛出華南快速,並支付了路橋費 10 元,全程歷時 45 分鐘。


“華快大塞車遭律師狀告違約”案今日開庭


“華快大塞車遭律師狀告違約”案今日開庭

(2019 年 11 月 8 日的通行路況)


廖建勳表示,華南快速從 2019 年 11 月 6 日至 2020 年 1 月 10 日進行兩個多月的道路維修,並導致了該路段經常性的大塞車。他認為,他通行廣州華南路橋實業有限公司經營的華南快速路時,實質上雙方訂立了服務合同。根據合同法之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公路公司應當提供與支付價款對等的服務。


華南快速路為城市快速路,根據《廣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條例》的規定,城市快速路設計時速在 60 公里以上,且華南快速路在正常情況下通行速度為每小時 60 公里至 80 公里,涉案路段長度約 10 公里,正常通行時間應僅需 10 分鐘左右,而事發當天他的通告速度僅為 13.33 公里 / 小時,被告未能提供與原告支付價款對等的服務,屬於合同違約。


為此,他向天河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收取的路橋費 10 元。廖建勳告訴新快報記者,讓高速(快速)公路公司重視消費者權益,並促使相關部門加快對該問題的立法才是他提起本次訴訟的初衷。


華南快速稱維修前已對外公佈 告知繞行方案


在庭審中,華南快速路一方認為,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原因是原告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原告為當時的駕駛人,為此無法提起訴訟," 假使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也不能要求退還路橋費。"

同時,被告方表示,華南大橋維修是經過相關部門同意批准,也向社會公佈了維修事項,並且告知繞行方案," 此次維修是合理的,原告可以選擇繞行去到目的地,而原告明知道路在維修,依然選擇該條道路,這意味著雙方形成合意,為此無權要求返還路橋費,如今提起訴訟沒有意義。"

記者查看當時的維修方案,內容提到華南快速一期華南大橋橋面(k9+629~k9+929)、新洲路面(K10+524~K10+560)及赤沙段(K12+345~K12+410)於 2019 年 11 月 6 日~2020 年 1 月 10 日進行佔道加固維修。維修期間雙向八車道各有兩條車道封閉,影響區域為天河區花城收費站到海珠區土華收費站範圍。


此外,被告方還表示,按照聯網收費的要求,收費站收取原告的 10 元路橋費在拆分結算後,廣州華南路橋實業有限公司僅收取 5 元,剩餘的 5 元由案外人番禺大橋管理單位收取。不過就這一說法,被告未當庭提交相應的證據,主審法官提醒三天內補交。


記者在旁聽時還了解到,被告認為原告沒有證據證明當時行車的時速在 60km/h 以下,此外車速還與車流量有關,車流大的時候,也有可能達不到相應的時速,不能證明維修造成的,且華南大橋維修是基於市民財產安全。


雙方均明確不接受調解


在庭審中,主審法官將雙方爭議焦點予以歸納,並提醒雙方就焦點問題進行舉證質證。


原告稱,造成華南快速擁堵的主要原因是華快華南大橋維修,該原因不屬於不可抗力,被告不得以此作為未能如約提供服務的理由。


記者留意到,被告提出了相應的證據,以此證明道路維修前已對外予以告知。原告對此表示,華南快速管理單位在媒體、公眾號上告知修路情況,但這種告知方式是針對不特定公眾,並不能保證正在通行華快的消費者或者即將通行華快的消費者知悉該情況。


"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合同法》的規定,服務提供方應當是在消費者即將接受服務時,或者說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時進行告知,換句話說,在告知的時候,這不特定的公眾還並不是消費者、合同相對方,顯然有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合同法》。" 原告說,既然涉案路段並不禁止原告通行,就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對於瑕疵履行的,應當減免價款。


廖建勳律師在庭上也表示,當時他從番禺大橋進入收費站入口之前,並沒有看到相關的提醒," 這意味著被告沒有做到有效妥善告知消費者。"


廖建勳表示,目前快速路維修隨意,造成的擁堵具有普遍性,不是個別情況,道路管理單位沒有考慮消費者的體驗感受,不少車主深受擁堵塞車之煩,為此他才提起這起訴訟。


在庭審之後,主審法官詢問原被告雙方是否有意願調解,雙方均當庭表示不接受調解。此案未當庭宣判,將擇期宣判。


採寫:新快報記者 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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