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讓殺害雪莉的“凶手”逍遙法外 對網絡暴力要用法律保護自己

“今日(14日)下午四點半左右(北京時間15時30分),在城南市壽井區某公寓內,一起工作的同事發現藝人雪莉已經死亡,於是向警方報案。警方在確認遺書內容的同時正在調查事件原因。”

這是韓國媒體對雪莉之死的報道。看到這篇報道時是震驚,隨後就是無比的心痛。前幾天還在各大熱搜榜上活出自我的雪莉,再也無法發聲,她以後本應該是女兒、妻子、媽媽,但從今天起她只能是一位“逝者”。

不要讓殺害雪莉的“兇手”逍遙法外 對網絡暴力要用法律保護自己

是啊!她用生命來表示她對網絡暴力的不想妥協!

之前在節目中,雪莉曾經直言:感覺很多人唯獨對我戴著有色眼鏡,所以還是很難過,請多多寫一些好的新聞,記者們請疼愛我一些吧。觀眾朋友們,也請疼愛我多一些吧。

這時大家有沒有想過她才25歲!

面對鏡頭的求助、面對網絡暴力的回懟那可能是她最後的掙扎,這種掙扎沒有得到大家的理解,反而使她被眾人群起而攻之;被人肉、個人信息被多方披露。


不要讓殺害雪莉的“兇手”逍遙法外 對網絡暴力要用法律保護自己


難道真的只能是像網上所說:當你死去,全世界突然開始愛你。

難道真的讓在網絡世界中,化身鍵盤“俠”、噴子,就差把吵架、抬槓當成了職業的人逍遙法外?

從電影《搜索》到“雪莉事件”無不體現著網絡暴力所造成的悲劇!

然而這種悲劇有誰來制止?誰來買單?

逝者已逝而那些正在飽受摧殘的人要怎麼辦?

只能默默忍受以死解脫嗎?


不要讓殺害雪莉的“兇手”逍遙法外 對網絡暴力要用法律保護自己


當然不是,作為一個律師我想告訴你:

如果你遇到了這樣的人,

或者你就是這樣的人,

請注意:

違法了

那麼今天我就來跟你說一下

網絡暴力都違反了那些法律法規?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這裡的“公然”也一定程度包含網絡環境,網絡是個開放環境,你的每一個文字、語音、視頻都會有痕跡、甚至留存。

網絡暴力侵犯他人民事權利《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人肉的理直氣壯也不是他們可以任意踐踏他人民事權利的“護身符”,在侵權這件事兒上,不存在道德高地。同時也想告訴大家,您在網上的每一次辱罵,都可能成為殺人的兇器。可能您的本意只是宣洩,他人卻能因你而死。

網絡暴力侵害他人人身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

網絡侵權有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像“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隱性權利,也是得到法律保護的。並非東西被毀損、身體受到傷害才是侵權。


不要讓殺害雪莉的“兇手”逍遙法外 對網絡暴力要用法律保護自己



其實寫這篇文章就是想告訴大家:誰也不是聖人,大家誰也不會不犯錯誤,當我們面對犯錯的人時,保留一絲理性,給他們留一些希望。當然也希望當大家看到這篇文章時,可以和平的去面對網絡,不要再讓“雪莉”事件再次發生。同時也想告訴大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你也正在面臨著這樣的困擾,希望大家積極面對,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不要讓殺害雪莉的“兇手”逍遙法外 對網絡暴力要用法律保護自己


諸葛七律以資深律師為核心以青年律師為骨幹、以專業的技術團隊為支撐,秉承“客戶至上 團隊合作 信仰法律 開拓進取”的核心價值觀,用智能法律服務幫助企業成功,提升企業治理水平,讓天下沒有難辦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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