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土地使用權已經過期了怎麼辦?

蓓蕾178891819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到期後,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

1、我國《物權法》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後的情況有規定: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的時間屆滿的,可以自動續期;若當土地使用權已經屆滿後沒有申請續期,那麼,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由於,房屋不能脫離土地,單獨存在,因此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2)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也有規定: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後,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的外,其他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通過總結,我們可以知道,房屋在70年產權到期後,有兩種情況:

(1)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目前,國家尚未出臺關於出讓土地續期的實施細則,更沒有對出讓房屋土地使用權續期出讓金收取標準作出規定。當然一般而言,續期費用不會太高,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2)如果是根據規劃需要,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那麼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其實大家不需要太過於擔心商品房土地試用期限到期的問題,因為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包括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如果到期了的話,房主只需要交錢續用;相反,如果國家不讓繼續使用,房主同樣可以獲得拆遷補償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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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國家沒有其他規劃,只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即可。

不再糾結土地年限,100m襯交約1560元即可續期,不動產登記正式生效了!不再糾結70年產權還是40

年產權,關於補交年限問題:物權法已生效,該法明確了。公私財產的受保護權。

我國規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業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綜合用地50年。現已明確,屆滿自動續期,需要屆滿期前一年申請續費。

《城市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和《物權法》第一百

四十九條,有相關規定內容。補的費用不會超過5位數,

最低不得低於156元平米。就是100m的房子只需要補費1560元。

現在不用糾結40年、50年和70年的產品,商業產權

產權到期後兩種結果!

1、如果國家沒有其他規劃,業主只需續交土地出讓金即可

繼續使用;

2、若有其他規劃,需要拆遷,則商業補償按照13補償,是住宅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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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家規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工業用地50年;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40年。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限是從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間開始算起。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一條規定說明,土地使用年限屆滿時,使用者要繼續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請繼續使用。  2、《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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