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亮點解讀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亮點解讀

建設工程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不僅侵害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也嚴重影響建設施工市場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經濟秩序。為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國家行政部門制定了多部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將於2020年5月1日正式實行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落實主體責任、規範工資支付行為、強化監管手段等方面,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作了全面規定。

一、農民工實名制管理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用人單位應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在建設工程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臺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

此項制度致力於解決勞動用工確認難、工資核算難的問題,而且也是《條例》所規定的其他制度(如專用賬戶制度、總包代發制度)實施的基礎。

二、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特殊要求

1.支付方式和日期

《條例》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工資計算方式可以是計時工資,也可以是計件工資;支付日期應按照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具體工資支付日期。

2.專用賬戶制度

《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專項用於支付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此項制度將人工費從工程款中剝離出來,從資金源頭上保障各單位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

3.總包代發制度

《條例》規定,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確認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並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此項制度減少了工資支付的環節,能夠有效減少工資被截留、剋扣的風險,確保工資直接發到農民工本人賬戶中。

三、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資金保障

《條例》通過以下規定保障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資金來源:

1.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2.人工費按月撥付。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約定的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建設單位應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3.工資保證金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於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工資保證金實行差異化存儲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單位適當提高存儲比例。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4.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條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5.不得因故扣發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因工程數量、質量、造價等產生爭議的,建設單位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施工總承包單位也不得因爭議不按照規定代發工資。

四、墊付制度

對於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條例》規定由其他相關主體先行墊付,具體而言:

1.建設單位墊付。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2.總包單位墊付。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或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 再依法進行追償。

五、協調機制和預防機制

《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以項目為單位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協調機制和工資拖欠預防機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妥善處理與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矛盾糾紛。發生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處理,並向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六、特殊情形的清償主體

《條例》對於實踐中經常發生的違法分包、轉包,以及用人單位合併、分立、註銷等難以判斷工資支付責任主體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

1.將工作任務發包給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許可證的單位派遣的農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發包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該單位清償,並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2.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不清償的,由出資人依法清償。

3.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被撤銷或者依法解散的,應當在申請註銷登記前依法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未依據前款規定清償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主要出資人,應當在註冊新用人單位前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4.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因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清償。

七、資料保存和提供義務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相關的下述資料、文件有保存和提供的義務。此項規定有助於解決產生工資支付爭議之後的取證難題。具體而言:

1.用人單位應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至少保存3年。在建設工程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臺賬,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至少3年。

2.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

3.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就拖欠工資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勞動合同、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臺賬和清單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擔不利後果。

八、法律責任

1.信用記錄及黑名單制度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有關部門應當將該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採購、招投標、融資貸款、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此外,《條例》還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或者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限制其新建項目,並記入信用記錄,納入國家信用信息系統進行公示。

2.賠償或處罰

《條例》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根據2005年12月施行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違反《條例》其他規定的,視具體違規情形不同,用人單位可能被處以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項目停工、10萬元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施工單位可能被處以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等可能被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等行政處罰。

此外,《條例》還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並作出決定。

內容轉自網絡

編輯:王雙全

編審:張金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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