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人員立案後如何採取強制措施

留置人員立案後如何採取強制措施


  諮詢類別:刑事執行檢察

  諮詢內容:目前我院辦理的司法人員犯罪案件涉嫌職務犯罪線索和徇私枉法線索,經溝通現監察委將涉嫌徇私枉法線索移交檢察機關辦理,我院經初查後予以立案偵查,但犯罪嫌疑人已被監察委留置,監察委正在對職務犯罪線索進行調查。經溝通,監察委的意見是,涉案人員要繼續留置調查其職務犯罪線索。現諮詢問題:我院立案後可否先不採取強制措施,對涉嫌徇私枉法線索進行偵查,等監察委調查終結,移送審查後我院再採取強制措施?(諮詢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檢察院阿勒泰分院 趙江生)

  解答專家鍾媛媛: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部分職務犯罪“可以”行使偵查權,對於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實施的14種犯罪,人民檢察院發現的可以立案偵查,監察委發現的也可以立案偵查,形成兩機構並行調查、偵查的機制,實踐中還可能併案調查、偵查。如果是並行調查、偵查,一個機構已經採取措施,那麼另一機構不必採取。監察委已經採取留置措施,檢察機關立案後,需要訊問犯罪嫌疑人,可與監察委協商,在留置場所進行訊問。如果監察委調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而檢察機關自偵尚未終結,可以採取相關強制措施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合併起訴。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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