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王靜(化名)與張磊(化名)婚後生育一女果果,後因雙方感情不和協議離婚,果果與母親王靜一起生活,張磊每月給付撫養費1500元。隨著孩子的成長,花費逐漸增多,王靜把孩子送到學費昂貴的私立幼兒園,並給孩子報了英語班、舞蹈班等興趣班,因此她要求前夫張磊每月提高給付撫養費數額。但張磊表示,當時離婚的主要原因就是雙方經濟差距較大,王靜家境較好,自己家庭條件差,每月收入8000元左右,無法承擔高昂的撫養費用,同時表示女兒可到普通公立幼兒園就學,但是王靜堅決不同意。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王靜以果果的名義將張磊訴至法院,要求每月支付學費、補習班、生活費等各項費用的一半共計1萬元。
法院在審理時查明,果果在私立幼兒園每年學費8萬元,報英語補習班、舞蹈特長班分別花費2萬元,而張磊的年總收入不到10萬元,最終法院判決他每月支付果果撫養費2500元直至孩子18週歲為止。
撫養費給付內容及方式
撫養費包括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隨著人們對教育的日趨重視,教育費用佔據很大的份額,甚至超過日常生活費支出。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撫養子女的一方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來協商確定撫養費數額。
對於撫養費的給付方式,雙方協商一致後可通過每月、每季度、每年、一次性等方式來定期支付。如果無法協商一致,法院一般判決按月支付,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撫養費給付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對於撫養費的數額,雙方本著最大程度有利於子女原則可協商確定,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可自願負擔較多費用,生活困難一方可適當少承擔。
對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且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從上述案例來看,張磊平均月總收入8000餘元,法院按照其收入的比例確認每月撫養費為2500元。王靜不得以私立幼兒園學費高為由要求張磊支付超過合理必要的撫養費用,但當張磊收入顯著提高時,王靜可以果果的名義再次起訴要求對方調高撫養費數額。
撫養費給付的期限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一般截至子女十八週歲。超過十八週歲,父母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父母基於情感上的考慮通常會自願承擔子女在大學期間的學費、生活費,但是子女起訴要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支付大學期間的撫養費,法院不予支持。
還有兩種例外情形,子女超過十八週歲,父母仍需履行撫養義務,一是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二是子女非主觀原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如孩子先天性腦癱生活無法自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孩子十八歲後仍有義務支付撫養費。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現有規定,高校在讀成年子女不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不享有向父母主張撫養費的權利。相關規定的立法初衷是藉助法律的制約來培養青年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意識,促使青年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社會中得以立足。法官提醒,目前,大多數在讀大學生雖已成年,但教育費、生活費仍由父母承擔。雖然父母仍將此視為自己的責任,但這僅僅是父母的道德選擇,而非法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