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理的拒賠,並不在乎品牌大小,而關乎保險公司心情

最近幫幾個陌生夥伴(當然也可以稱為網友^_^)

投訴了幾家保險公司(當然大都是電視機場火車站常見的那幾家)

這幾位夥伴被套路的方式幾乎都是,

“保險要買大品牌,不然理賠都難。而我家就是傳說中的大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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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的拒賠,並不在乎品牌大小,而關乎保險公司心情

都是什麼鬼邏輯……

無理的拒賠,並不在乎品牌大小,而關乎保險公司心情

聊那麼多,無非是利用信息不對稱以及消費者恐懼拒賠的心理兜售自己的東西而已。

理賠時真的是大品牌才放心嗎?

每當這時都想給雙方分享下 “大品牌”拒賠的案例

比如

無理的拒賠,並不在乎品牌大小,而關乎保險公司心情

故事大概是這樣的,

楊某經業務員推薦於2017年和2018年分別投保了三份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的重疾險,共六份保單,且按期繳費,未發生中斷

2019年初楊某因身體不適就醫,被診斷為腦梗死,隨後向保險公司申請6份保單的理賠。

保險公司要求楊某到市中心醫院再次進行復查,而診斷結果仍為腦梗死,且疾病狀態符合條款特定疾病的理賠條件。

理應賠付楊某6份保單對應的特定疾病保險金,並豁免其後續應繳保費且合同繼續有效。

但保險公司僅對楊某2017年的3份保單進行了賠付,而對楊某2018年投保的3份保單做了拒賠處理。

拒賠的理由卻是未如實告知每年固定收入

無理的拒賠,並不在乎品牌大小,而關乎保險公司心情

隨後楊某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告上了法庭,

經庭審查明,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第40頁第四部分的第一部分基本告知事項共10項,其中第1項至第8項、第10項均設置了是否選項。第9項表格填寫樣式為“每年固定收入為:被保險人__元,投保人__元”後面並未設置填寫是否選項。(原告填寫的年固定收入為300000元)法院認為應視為該合同簽訂時,被告已就投保單內容進行了審核,應視為其明知且確認了原告每年固定收入的填寫金額,並且收取了原告相應的保費。被告在理賠了前三份保單後,僅依據原告在後三份保單中每年固定收入填寫數額較大為由認為原告楊某存在未如實告知的情形之答辯意見,不予採納。最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六條的規定,判決被告給付原告保險金156000元和檢查費796元,共計156796元,並繼續履行與原告簽訂的三份人身保險合同,且依約豁免原告以上保單的保險費。

楊某投保的總額度其實並不算高,且如約按時繳納保費,僅因為年收入填寫可能不符合現實情況,於情不該收到拒賠通知。

於理《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六條 ,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範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最終楊某勝訴,獲得了其應有的權益。

現實中很多案例可以提醒大家,每家保險公司都存在拒賠的案件,而其中無理的拒賠並不在於保險公司品牌大小,而關乎保險公司的心情。

無理的拒賠畢竟只是少數

2018年36家保險公司的理賠情況統計數據

無理的拒賠,並不在乎品牌大小,而關乎保險公司心情

理賠賠付率97%以上,各家的理賠數據也說明,絕大多數情況下無論哪家保險公司都會依據所簽訂的保險合同履行職責,按約定賠付。

保險公司當然不會因為自己的品牌是否耳熟能詳,而選擇是否多賠付一些或少賠付一點,賠付額度自然是按合同所載明的來履行。

無理的拒賠,並不在乎品牌大小,而關乎保險公司心情

發生風險時,任何保險公司的Logo都不會成為你的避難所,只有保單上載明的保障才能給到真正的雪中送炭。所以,與其糾結選擇哪個保險公司,不如理性的思考怎樣的規劃能滿足自身的保障需求。

假若真的遇到不合理拒賠時,

能幫到消費者的也一定不會是保險公司的logo,記得找專業的來~

無理的拒賠,並不在乎品牌大小,而關乎保險公司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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