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婚姻法的N個誤解,你有幾個?

婚姻法在社會中一直具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它關係到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然而面對專業的法條,人們常常會產生一些誤解,不知不覺人人亦云,以訛傳訛,甚至進入誤區。今天,我們就來解讀一下,對婚姻法常見的幾點誤解。

對婚姻法的N個誤解,你有幾個?

誤解1:“事實婚姻”的誤解

事實婚姻,指男女雙方未經過結婚登記機關進行合法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事實上,從1994年2月1日起,婚姻法中就明確規定,這樣的形式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法律承認事實婚姻的時間點為1994年2月1日之前。此後,不論你們如何約定、是否舉行婚禮儀式、一起生活的時間有多久,是否有孩子,這些都不能構成認定婚姻關係的條件。沒有登記的男女雙方只能被稱為“同居關係”。

確定婚姻關係的唯一方式就是進行婚姻登記。男女雙方從登記之日其成為合法夫妻,此後,雙方的關係才開始受到法律的保護。

對婚姻法的N個誤解,你有幾個?

誤解2:“分居兩年自動離婚”的誤解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從法條中可以看出,“分居兩年”僅是構成離婚的理由,並不產生“自動離婚”的法律效力,想要解除婚姻關係,僅有兩種法定方式:

1.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雙方通過協商擬定離婚協議,達成一致以後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取得離婚證;

2.到法院起訴離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離婚的,起訴至法院。如果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則從法院判決之日起,雙方解除婚姻關係。這裡值得提醒的是,如果法院判決准許離婚,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訴。如果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不服的,則可以對該部分上訴至二審法院。

刑事法律風險提示:

如果認為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 這時你在已婚狀態下與他人進行他人同居或結婚生子,則可能構成了“重婚罪”。


對婚姻法的N個誤解,你有幾個?


誤解3:“誰條件好子女撫養權歸誰”的誤解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子女的撫養問題一直是頭等問題。一些當事人認為,只要自己經濟能力高於對方可以給孩子更好的生活,法院就會裁判由自己撫養孩子。實際上,經濟能力並非法官做出裁判的唯一考量標準。在審判實踐中,法官還會從子女的生活習慣及雙方的家庭環境對孩子的成長因素等方面。

通常情況下,子女年齡在2週歲以下且女方願意撫養,法院會將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女方。此時,男方以“女方沒有工作或是女方收入不如我高”為由作為抗辯的,法院不會採納。但是,有幾種特殊情況,子女也會判給男方:

1.女方患有不能治癒的傳染病或是其他嚴重疾病,不適合撫養子女;

2.女方有條件但不願意履行撫養義務,男方願意撫養子女;

3.其他原因,子女確實無法同女方一同生活的。

而對於年滿2週歲的子女,男女雙方均要求獲得撫養權的,如果存在以下情形,法官會優先考慮女方的訴求:

1.未來無再次生育的可能;

2.在之前的生活中,長期撫養子女,改變其生活環境會產生不良後果;

3.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對方患有精神疾病、不能痊癒的傳染性疾病、其他嚴重疾病等,不能履行撫養義務或是共同生活會對女子身心健康產生影響。


對婚姻法的N個誤解,你有幾個?


誤解4:“無收入一方無權參與財產分割”的誤解

一些已婚女性常常自嘲,現代社會對女性的要求極高,既要貌美如花,又要賺錢養家。在現實生活中,許多女性由於生育、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照顧家庭等多種原因,選擇退出職場,迴歸家庭,扮演著相夫教子的角色。

可是,一旦家庭發生變故,是否意味著,沒有為家庭財富積累做出貢獻的一方就無權參與財產分割呢?其實,婚姻法對於這類情況持保護的態度,其中就明確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獲得的財產以及財產性權利,沒有特殊規定的都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並且應當在離婚訴訟中對其進行分割。所以,照顧家庭雖然不能產生實際的財富,卻也對家庭有著不容小視的作用。不能因為這一點,就否定其在婚姻中的作用與功勞。

對婚姻法的N個誤解,你有幾個?

誤解5:結婚八年後所有的財產都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這是一個最深的誤解,在婚姻法實施前,確實有過一段這樣的規定,那時代,一般人從人之常情內在理解,認為結婚八年了,家庭有了子女,感情穩定,雙方的財產應當混同在一起了。而《婚姻法》的制定充分考慮其法理。所以,第十條規定,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也就是說婚前財產始終屬於婚前財產,無論婚姻關係存續多長時間,均不能改變其所有權。


對婚姻法的N個誤解,你有幾個?


誤解6:“出軌一方會淨身出戶”的誤解

這個誤解聽起來好像很有說服力,出軌的一方自作自受應該吃點虧。

事實上《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是這麼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從法條中很好理解: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有過錯方作出損害賠償。但損害賠償與淨身出戶或少分財產不是一個對等關係,《婚姻法》沒有任何有關“淨身出戶”或少分財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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