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历时五年的“民告官”案件,看阳光律师如何反转再反转

大家好,我是听所里律师讲故事听得津津有味的叨菇。

众所周知,阳光时代是个专注能源、环境、基础设施领域的专业律所,做过的环境项目不计其数,今天北京环境与资源业务部的负责人文黎照博士给叨菇讲述的这个故事,是环境领域的“民告官”案件。

说起 “民告官”,当年一部名为《秋菊打官司》里“要讨一个说法”的农妇秋菊,成为了《行政诉讼法》施行的缩影。没错,《行政诉讼法》就是为了帮助普通公民与行政机关在法律面前进行平等对抗。

胜诉!历时五年的“民告官”案件,看阳光律师如何反转再反转

多年后的今天,像秋菊这样通过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案例已经屡见不鲜了。但并非所有的“民”都是秋菊,依法行政也会遭遇恶意诉讼、无理缠讼,阳光律师今天教你如何向行政滥诉说“不”!下面请听叨菇向你娓娓道来:

案件概述

案件为典型的“民告官”案件,自2015年起一审至今,历时六年。自2017年起,桂林市环保局收到广西高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即委托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文黎照、张倬律师代理本案,阳光所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申诉、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由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建议,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而启动再审程序,最终获得胜诉判决!

01“民告官”就一定赢吗?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

桂林市A公司在桂林市某村附近开展石灰岩矿建设项目,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年产10万吨。文某玉等24人

(划重点:这是原告)居住生活在A公司附近遇龙路沿线,与石灰岩矿建设项目直线距离2公里(这里埋个伏笔,一会儿要考)左右,该道路是A公司运输石料、石渣的唯一道路。

2013年8月28日,A公司向桂林市环境保护局(下称“桂林市环保局”——这是被告)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的申请》,桂林市环保局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A公司石灰岩矿建设项目审批公示的通告》。2013年9月13日,桂林市环保局经实地勘察和书面审查,作出环评批复。

文某玉等24人认为A公司提交的《技术评估报告》是虚假的,评价人员无资质,桂林市环保局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即作出批复,且A公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灰尘严重影响了文某玉等人生活,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于是,文某玉等24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批复。

案件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未支持文某玉等24人的诉求,判决认为桂林市环保局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时履行了法定职责,其作出的《批复》所依据的证据真实、确凿,同时程序合法。

02剧情反转,环保局二审和再审输了!

故事讲到这里,一定会有人提出质疑:“民告官太难!”“老百姓如何维权?”“判决没有维护公平正义!”

环境保护、侵害权益、诉讼这几个关键词放在一起,很难不让人联想到日本律政神剧Legal High第一季的经典桥段——仙羽化学环境毒害案。我国近几年因垃圾焚烧项目、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引起的邻避事件也此起彼伏,在居民眼中,保护自己居住的环境,对抗污染企业是天经地义的,也应该得到正义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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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二审法官和再审法官也是这么认为的:

原告文某玉等人不服一审,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环评批复。认为一审第三人开办的采石场势必给上诉人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该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被上诉人桂林市环保局应当严格履行公示或者告知义务,故被上诉人在作出《批复》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正当程序。

桂林市环保局对二审判决向广西高院提起了再审,然而再审维持了二审判决,仍未支持桂林市环保局的观点!

也就是说,桂林市环保局二审和再审都输了!

二审后,文某玉依据生效的二审判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索赔140多万元,A公司因环评撤销无法开展项目也提出5200多万元赔偿申请。相信很多人拍案叫好,认为法院维护了正义。事件到此本应告一段落,然而桂林市环保局却陷入了迷惑,明明是依法行政作出审批为何会认定违法?为何文某玉等人不在环境影响范围内也被认定为重大利益关系?日后环保局如何做审批,是否需要在审批时重新做一遍环评?

03争议焦点分析

时间轴往后推,到了2017年,终于轮到阳光时代出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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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桂林市环保局收到广西高院再审裁定后,即委托阳光所代理本案,总的诉求为——撤销二审判决,维持环评批复,确认行政行为合法!

自2017年接受委托后,文黎照律师团队开启了漫长的申诉之路,他们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申诉——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兜兜转转一大圈,广西高院终于受理并决定再审,于2019年10月开庭审理了该案。

申诉之路艰难重重,此处省略了好几千字,有没有想听文律师访谈的,一会儿文末留言区汇合一下,叨菇mark上专门再出一篇访谈文啊~

广西高院经审理后,终于作出桂林市环保局胜诉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判决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大利害关系人,原则上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来确定。本案中,案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1公里范围内,根据案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载,项目周围1公里范围内仅有本项目生活区居民,没有其他居民聚居点和村庄。

如前所述,文某玉等人对案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未提出有证据支持的反对主张,本案中亦无直接证据证实文某玉等人居住生活地点在案涉建设项目1公里范围内,因此桂林市环保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确定的范围,未告知文某玉等人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并未违反《行政许可发》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符合环评审批的技术规范和实践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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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文博说......

听完整个故事,这也太精彩了吧!

文博说:作为案件的代理律师,她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明显感受到司法人员对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到的专业法律问题的生疏,每踏进一个机关的大门,就需要做大量的沟通和解释工作。环境法治的道路任重道远,需不断努力和求索!

嗯,辛苦了。向本案的主办律师文黎照、张倬致敬~爱你哟

具体案件专业问题解读请查看叨菇的另一篇推送:【以案说法】如何确定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利害关系人?

不见不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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