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斌死刑 自首不是保命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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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文斌故意杀人一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文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了解,孙文斌的行为属于自首。孙文斌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在案发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那么既然是自首,为什么孙文斌还是死刑呢?


孙文斌死刑 自首不是保命的护身符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构成自首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非“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根据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量刑,对于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被告人,法院也可以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孙文斌死刑 自首不是保命的护身符


孙文斌案的杀医行为即属于性质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情况。具体来说:

性质极其恶劣:犯罪地点在医院的急诊科抢救室,系公共场所。孙文斌当着众多患者、患者家属和医护人员的面公然藐视法律、持刀肆意杀人,手段极端,造成患者、患者家属和医护人员的极大恐慌,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手段极其残忍:孙文斌持刀反复切割被害人颈部,在被害人倒地后且无任何反抗能力的情况下,仍然不顾他人劝阻,对倒在血泊中的被害人连续扎刺,杀人故意持续、强烈,杀人手段极其残忍。

社会危害程度极大:孙文斌杀医案,是一场蓄意谋杀,给社会造成极其恶略的影响。人们对医生职业的危险系数再次产生了质疑。孙文斌进入急诊科抢救室医护人员工作区域,杀戮正在值班的就死扶伤的医务人员,严重扰乱了急诊科工作的正常开展,严重破坏了医疗卫生服务秩序,致使急诊抢救科医疗资源本就紧张的状况进一步恶化,严重影响其他患者的医疗服务的安全保障。

孙文斌虽然自首,但以如此残忍的手段,杀害一个尽职尽责的女医生,已经失去了人的立场,实在无以从轻处罚。以此来看,自首不是保命的护身符,法院的判决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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