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知識產權從“書架”走上“貨架”

作者 |

沈春蕾 劉妍

4月27日,中國科學院正式印發《中國科學院院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這也意味著上一份文件《中國科學院研究機構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完成了其歷史使命,中間間隔了12年。

“這期間我們經過多方論證,對之前的文件做了調整,希望在尊重知識產權的同時,讓更多專利迴歸本質,從‘書架’走上‘貨架’。”中科院科技促進發展局知識產權管理處處長田永生告訴《中國科學報》。

“《管理辦法》氣場強大而且有血有肉,既保持了《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範》(國家標準GB/T 33250-2016)的全員參與、全過程管理的骨架,又融合了中科院知識產權工作經驗的精髓,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中國科學院大連化學物理研究所(簡稱大連化物所)知識產權辦公室主任杜偉表示,在世界知識產權日和知識產權宣傳週期間,中科院發佈《管理辦法》恰逢其時。

最大變化:給專利轉化許個期限

《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提出,院屬單位獲得授權3年以上無正當理由未轉化實施的專利,由院主管部門指定相關機構開展評估與運營,扣除運營成本後,運營收益歸知識產權所屬院屬單位。院屬單位堅持自行運營的,需向院主管部門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完成運營並提出具體的工作方案及計劃。

中科院計算技術研究所技術發展中心副主任李小娟第一眼就發現了《管理辦法》這一處明顯的變化。“這條在之前的文件裡從來沒有提及過。”她告訴《中國科學報》,“如果授權3年還沒有實現轉化的,可能是院屬單位自己轉化不出去,也許藉助院知識產權運營管理中心能順利實現轉化。”

杜偉也表示:“《管理辦法》第一次明確指出院屬單位獲得授權 3 年以上無正當理由未轉化實施的專利的處置建議,對研究所的工作具有很強的指引作用。”

中科院每年都會對院屬單位開展知識產權年度統計。2019年,中科院申請專利近兩萬件,授權專利約一萬件。“專利技術有培育期,新技術迭代也很快。”田永生對第十三條給出解讀,“如今,不少企業到研究所尋找前沿技術,希望與科研團隊開展聯合開發,進行中試和產業化推廣。”

中科院知識產權運營管理中心的相關負責人向《中國科學報》透露,目前已啟動了對中科院授權3年後待轉化專利的梳理和調查,並開展評估和運營。“不同產業、不同技術方向的專利從獲得授權到轉化應用所需要的平均時長是不同的,但是全院專利涉及到多個產業方向,做一個統一規定比較可行,因此選擇了3年期限。而且,我們在評估和運營過程中,會對全院各研究所相關的專利進行系統梳理和有效組合,提升單件專利或單個研究所專利佈局的價值,對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關於知識產權的放棄,中科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先進製造技術研究所所長王容川希望中科院可以有進一步的明確指導,比如放棄前是否需要評估?能否委託中科院或第三方機構運營處理?

對此田永生表示,中科院知識產權運營管理中心會參與其中,對專利的放棄或者保留作出評價。“有運營價值的專利,可以由知識產權運營管理中心出費用,進一步與企業開展對接。”

最受關注:給科研人員更大自主權

此次印發的《管理辦法》系統化地對業界討論熱烈的職務發明的界定、發明人獎酬和對國外的轉讓等熱點問題給出了明確的規定。

今年年初,教育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科技部聯合印發了《關於提升高等學校專利質量 促進轉化運用的若干意見》(簡稱《若干意見》)。《若干意見》發佈後,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大量討論話題首先集中在對文件中“發明人不得利用財政資金支付專利費用”的理解上。

與此相對的是《管理辦法》第八條提出,院屬單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院屬單位與科研人員進行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分割的,要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明確各自承擔的專利費用與獲得的收益分配,由科研人員個人承擔的專利費用不得使用財政經費支付。

“《管理辦法》提出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專利進行事前確權,即在專利轉化前研究所和科研人員就可以協商按照合理比例明確權屬。”田永生表示,此舉有利於賦予科研人員更大的自主權,也是尊重科研人員的做法。

王容川認為《管理辦法》最大的亮點在於,探索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這是一個很大的嘗試和突破,能更加有效促進高質量知識產權的產生,加快技術成果的轉化。”

杜偉表示,《管理辦法》首次從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的角度,系統梳理了與科研機構科研創新密切相關的重要生命線上的人、財、物、信息和保障等環節與知識產權事務相關問題,明確提出了指導思想和處理原則。

最終目的:讓專利迴歸本質

一直以來,我國科技成果的專利轉化率備受關注,儘管由於算式的分子和分母包括內容的不同,可能會影響最終的結果,但均脫離不了“專利轉化率低”這一結論。

2015年11月,中科院知識產權管理貫標試點工作啟動,標誌著中科院知識產權管理規範化工作正式全面鋪開。2016年7月,中國科學院知識產權運營管理中心揭牌,通過有限行政干預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方式,在中科院層面建設知識產權集中管理和統一運營的平臺。

“讓更多專利迴歸本質,聚焦成果轉化、促進成果轉化。”田永生道出了《管理辦法》出臺的初衷。

“與專利的成果轉化率相比,更重要的是專利運營的收益規模。”王容川表示,“真正的高價值專利可能僅佔5%甚至更少。專利運營應該是圍繞高價值專利的運營,以高價值專利的培育為基礎。”

《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提出,中國科學院逐步建立 “核心+網絡”模式的知識產權運營工作體系,以中國科學院知識產權運營管理中心為核心,構建覆蓋全院的知識產權運營服務網絡;依託中國科學院控股有限公司,通過市場化機制補充並完善知識產權運營服務網絡,協助院屬單位開展知識產權轉化與運用工作。

在杜偉看來,這條是《管理辦法》最大的亮點,在知識產權運用方面提出了具有強烈中科院特色的知識產權運營模式。

近十年來,大連化物所也在積極探索高技術研發體系的建設,並推進將知識產權和技術轉移的管理與服務功能融入到整個科技創新價值鏈中。目前,大連化物所實現應用成果規模工業轉化50餘項,技術引領實現工業產值約為1000億元/年,累計知識產權商業化運營超過1000件,收益超過10億元。

杜偉認為,未來中科院相關部門還應在具體的運營流程、專利價值的評估和相關運營操作細則等方面不斷補充和完善。

排版 | 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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