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加班導致公司受損,被判賠償公司1.8萬。員工該怎麼辦?

月下迷獅子


身為高層領導,員工被判賠1.8萬怎麼辦?唯一的答案:只能當做教訓受著,即便上訴也沒有勝訴的可能!很多回答者都選擇支持員工上訴,就是害了這兩名員工!三方誰有錯?在企業看來法律判的沒錯,員工有錯;在員工看來法律判的企業有錯,員工沒有錯;在我們看來法律判的沒有錯,就應該企業勝訴,員工賠償!其實,誰都沒有錯,公司沒有錯,員工沒有錯,法律更沒有錯!要怪就怪這個社會下公司企業的加班性質!

為什麼要說,員工被判賠1.8萬,即便上訴沒有勝訴的可能?

關鍵一點就是:員工以拒絕加班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不管會不會出現這樣的後果,這類員工都該被全行業封殺!因為你動了所有公司企業的利益,馬雲為什麼會號召996工作方式,因為這能最大效益的稀釋成本支出,增大經濟效益獲取!續不續簽勞動合同,不是你因為拒絕加班就能決定的,更何況你還讓公司損失12萬,沒有任何一家企業會要你,工作生涯就此到頭了!上訴成功根本不可能的!法律要是判定這樣乾的員工勝訴,那將是所有公司或者企業的發展危機!

為什麼要說,公司沒有錯,員工沒有錯,法律更沒有錯?

第一:公司沒錯

因為公司有權在緊急時刻讓員工加班,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都必須加班!但你因為要續簽勞動合同拒絕加班,那就是你的不對了,讓你加班你可以選擇獲取相對應的報酬,但你身為員工沒有資格這麼做,你可以加完班後選擇獲取相對應的賠償後離職!你也可以選擇當場跟公司離職,公司自然會採取相對應的措施!只要你還是身為公司員工就是你的工作職責,即便是《勞動合同法》也保護不了你們!履行多少賠償就是多少!

第二:員工沒錯

站在員工的角度,公司是需要你沒錯,如果在這個產品檢驗這個環節需要你也沒有錯,身為員工不想加班也沒有錯,但此時的你已經不是自由者,除了工作8小時外,你的額外時間有一部分是屬於公司遇到的緊急情況的突發面對解決問題的時間,然而這一點被很多員工都忽略掉了,這就是為什麼管理員工越來越難,現在的員工越來越刁鑽的看待問題,想要用非正場的手段獲得自己利益,這也沒有錯!員工認為自己沒錯就是沒錯,員工沒錯!

第三:法律沒錯

在於這點上,法律處理的非常公正果決,嚴格意義的來說維護了國家公司企業的經濟命脈!倘若一旦判了這兩名員工勝訴,企業敗訴!那整個中國將會出現員工大批量的失業,員工將會沒有工作可做,因為沒有任何一家企業會冒這麼大的風險成本,在公司遇到緊急情況時,管理者的指派相關員工去處理,員工總是抱著8小時工作之外不工作的態度,企業將不是企業,公司將不是公司,離滅亡只是時間的問題!法律是不會讓這樣的情況出現的,牽一髮而動全身的後果,沒人能夠去承擔!

要怪就怪,這個社會下公司企業的加班性質!

“公司企業發展需要員工適當加班,員工生活質量依賴公司企業加班”這是更古不變的規則;一旦某位員工違背了這個規則,等待的下場就是被所有公司企業淘汰或者拒絕,員工可以選擇少加班,但是不能選擇不去加班,即便是你的公司也不會每天只工作8小時而不加班的,因為你要賺錢,你要生活,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就是靠公司企業;然而公司企業競爭難度又是那麼的大,更得需要員工加班創造出更大的商業價值!這就是這個社會下公司企業的加班性質,誰也逃脫不掉!

綜上:即便員工再上訴,法律也不會為了損害所有公司企業利益,判這兩名員工勝訴的!社會上像這類的員工還真不少,真該杜絕其工作的機會!越上訴只會越來越沒有工作機會,即便成功了,自己的整個職業生涯也毀了,更何況根本就不可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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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戀怡唸的職場心得


哈哈,自己回答自己的提問。

其實,如果不是造成損失,而且法院判員工要賠償,這根本不是個事。

那我們來說說,這個損失是怎麼造成的。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員工明確地拒絕了。這時候按照勞動法,員工已告知公司。現在應該公司想辦法解決問題。到這一段,前面部分都沒毛病,合情合理。

接下來,我們先做個假設,如果公司找別人來檢驗了,合同未違約,違背罰款。現在公司沒找人解決,拖著不辦理,造成違約罰款。這兩個結果都跟員工無關聯。

為什麼要員工賠償,應該是公司管理失職,不解決問題,造成違約。


月下迷獅子


看到這樣的問題,真是細思極恐,員工因為不加班,最後被法院判處1.8萬賠償,真是五一勞動節給到大夥的一個最勁爆的消息,給我們上了一堂生動的課,原來不加班,企業也會有些騷操作。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真是開了眼界。

江蘇揚州兩名質檢員因拒絕加班導致公司損失12萬元,公司一氣之下將其告上法庭,法庭審理後認為兩名員工太過任性,最後一審判決酌情賠償損失1.8萬元。

對此揚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區人民法庭庭長解釋說:雖然勞動者有拒絕加班的權利,但如果企業遇到緊急情況要求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必須服從;企業可以通過安排勞動者調休等方式,要求勞動者進行加班。這種情況下,勞動者是不可以拒絕加班的,在加班的過程中,企業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福利待遇。

那問題來了,需要問下該庭長几個問題:

1、員工在緊急情況是需要配合加班,但是企業這個工作強調就是合法的?

一個300億的項目成敗全部落在了兩個平時就看不慣的員工身上,300億的項目,需要員工連續通宵加班1個月才能完成。如果事情真的很緊急,企業為什麼沒有事先採取其他應急措施,況且要求兩個不打算續約員工,要求他們放棄健康,不眠不休一個月去挑戰一個自己都不能完成的任務。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如果不眠不休挑戰成功了,但是企業驗收方又以其他原因說公司產品達不到要求,那屎盆子是否又的蓋到這兩位員工的頭上,給公司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追討兩人的經濟責任?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一個公司300億項目的成敗居然取決於兩個不打算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身上,真是匪夷所思,充分說明兩人如此重要,豈又要以加班之事威脅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細思極恐,總之解釋權全在公司。

2、那換言之,如果企業以騷操作變相裁員,那又另當別論呢?

我們都知道很多企業在用人方面,恨不得一個人做多個人的活,剝削員工的剩餘價值到極限,在不切實際的任務面前,讓員工定軍力狀,如果完不成公司任務,輕則扣績效,那如果很多公司在疫情期間,紛紛效仿該公司的做法,

  • 為了節約成本,先控制員工數量甚至通知停工停產,通知大部分員工回家待產,讓公司人力非常緊張。

  • 然後在現有的人力緊張的人員面前,定上不合理的工作計劃,項目完工交付計劃,如果員工不加班,就會項目違約。

  • 然後強迫現有員工都加班,誰不加班導致公司項目違約,就構成本案所述的“緊急情況”,然後讓他賠錢,這把員工當做案板上的肉,任人魚肉,而無招架還手之力。

  • 如果員工緊急情況不加班,就以不配合公司緊急情況之由,實行解除勞動合同之實。

然而這個300億公司項目,不的不說,為何接到項目任務之初,不進行合理的人力資源配置安排,難道一個月內就有一個300億的項目憑空而降,這生意做的也太容易了。既然不想和員工進行續約,為何又沒有人才替補,出現了管理失職現象,為員工身上扣屎盆子,這招真是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條玩到了極致,把員工的利益放到了何處,把老員工的利益至於何處,不僅把老員工就這麼堂而皇之的裁掉,還反手讓員工進行賠償。

對於判決,建議員工利用手中利劍,維護正當權益,不要變成資本家剝削的工具,任人魚肉。

1、“緊急情況”加班,不應被濫用。

本案中公司的生產經營的“緊急情況”,這是公司為了自身利益過度接單、將繁重工作任務強加到員工身上的,不能要求員工為了這種“緊急情況”買單,否則公司多接單,那天天都要忙著交單、天天都是“緊急情況”,《勞動法》第41條、《勞動合同法》第31條賦予勞動者的“拒絕加班權利”豈不是成了一紙空談?

2、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建議員工起訴公司,維護正當權益

  • 惡意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賠償

該案件中的兩名員工已經在此工作多年,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三),公司理應與兩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見公司拒絕與兩名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本身已經是違法的,而當員工知道自己工作多年,合同到期後卻要被炒,居然以緊急任務不加班為由,理由本身就太牽強。

再者,哪怕公司真的遭遇緊急情況,站在普通理性角度,一個月通宵加班完工,極其不合理的訴求。

《合同法》中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主違約後,對方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法理稱這一規定為減損。然而企業在出現此種緊急狀況下,公司應採取預防行為,公司應提前與員工確認是否會在緊急狀態下加班,或者要及時招募新員工做好交接培訓,或直接安排其他員工加班,只有公司做好了以上三點,才能基於員工拒絕在“緊急情況”下加班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

  • 訴求加班工資

對於這樣的公司,要求員工加班請求,如此風輕雲淡,日常工作中,肯定加班行為不在少數,建議員工收集證據,起訴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支付相應加班工資。

現在不要臉的企業越來越多,如果企業都以這樣的騷操作對待員工,都以“緊急任務”為由要求員工強制加班,那麼員工的利益如何保障。話說,你錢給到位了,平時的加班就忍了,如果錢也沒有給到位,就嚷嚷要員工義務加班,給員工上套,未免太噁心了。

希望大家多進行轉發,讓這種罪惡的資本主義嘴臉無所遁形,讓員工的權益能夠真正得以保障。否則在這個員工處於弱勢的情況下,又將衍生出多少悲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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