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工程款和管理費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工程款和管理費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工程款和管理費如何處理?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上述第5種合同無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具體規定了以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四)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工程款和管理費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質量直接影響工程價款。《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成果為建設工程,不可能返還,只能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應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即不論是合同的哪一方,均不能因合同被確認無效而獲得超出合同有效所可能獲得的利益。

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2條和第3條,以工程竣工驗收是否合格作為標準,對工程價款作出相應處理。

如果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這是無效參照有效計算,該規定是“參照”而不是“按照”合同約定,關於工程價款的合同條款仍然是無效的。

如果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取決於工程修復後能否通過驗收:修復後驗收合格的,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程價款參照合同約定;經修復仍不合格的,發包人可拒絕支付工程價款。

【案號】(2017)粵民申3774號

【案情】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深圳十六冶公司與被申請人東莞市華力公司(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大寶山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3年,大寶山公司將露天採場基建剝離工程發包給廣東十六冶公司,雙方簽署《施工合同》。廣東十六冶公司承包該工程後將部分工程轉包給深圳十六冶公司承包,深圳十六冶公司將工程中的土石方開挖工程轉包給華力公司承包,簽訂《施工協議書》。後因工程款爭議,華力公司訴請深圳十六冶公司支付工程款和逾期付款利息,大寶山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法院認為,《施工協議書》的效力,涉案工程由深圳十六冶公司分包給華力公司進行施工,屬違法分包,所訂協議屬無效合同,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涉案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故參照合同約定計付工程款。一審、二審和再審均持以上觀點。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工程款和管理費如何處理?

工程價款,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等承包人就其完成的工程成果所產生的費用。

對於人工費、材料費等工程成本類的支出,司法實踐中對是否應當計算並無爭議。但對於其中的管理費則不然。管理費通常是在人工費、材料費等工程成本費用上以固定費率計算,包括現場組織施工產生的管理費用和施工企業因開展經營活動產生的相關費用在每個項目上的攤銷,具體可以表現為管理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交通費等。實踐中管理費的實質內容則不相一致,如有些管理費就是承包方轉包後牟利的價款。

對於無效合同中管理費的約定,如違法轉包方,法院一般會根據其是否實際進行了管理、協調,判定是否有收取管理費的權利。

案例】(2016)粵民終1592號

案情】上訴人(原審被告)中鐵六局集團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遂溪縣百諾嘉龍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原審被告茂湛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09年,茂湛公司(發包人)與中鐵六局(承包人)簽訂關於新建茂名至湛江鐵路施工總價承包MZZQ-2標段《承包合同》。2013年,中鐵六局(甲方)與百諾公司(乙方)簽訂一份《省道S286道路改移工程施工協議》。甲方按工程造價的11%收取管理費。後百諾公司以中鐵六局欠付工程款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中鐵六局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並由茂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一審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認為,關於合同效力,中鐵六局第二項目部與百諾公司簽訂的《施工協議》,從內容及實際履行來看,應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因百諾公司不具有該工程的施工資質,中鐵六局第二項目部將工程分包給百諾公司的行為屬於違法分包,故雙方簽訂的《施工協議》應為無效合同。

關於《施工協議》中約定的管理費,由於《施工協議》為無效合同,原協議中關於管理費的約定亦為無效約定,百諾公司關於管理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二審廣東省高院認為,關於中鐵六局能否按工程造價的11%收取管理費的問題。雙方在《施工協議》中明確約定中鐵六局按工程造價的11%比例向百諾公司收取。管理費屬於中鐵六局為簽訂合同與履行合同所發生的必要開支,屬於工程價款的一部分,即便《施工協議》無效,雙方亦應根據合同履行情況按實進行結算。原審法院僅因為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即認定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不符合該司法解釋的原意中鐵六局向百諾公司收取工程價款11%的管理費系雙方當事人在《施工協議》中的約定,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關於管理費問題的處理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四川建永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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