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感官性狀異常食品不服處罰決定的行政複議案對法律適用的看法

經營感官性狀異常食品不服處罰決定的行政複議案對法律適用的看法

觀點爭鳴

某食品公司經營感官性狀異常食品不服處罰決定的行政複議案對法律適用的看法

【爭議焦點】

複議機關認為:《處罰告知書》應當告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而《處罰告知書》僅告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沒有告知當事人感官性狀冷鮮肉的全部定性依據,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而《處罰決定書》的定性依據中又適用了該條款,故認為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屬於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擬決定依法撤銷。

【被申請人認為】

一、《處罰告知書》系告知違法當事人所違法的基本事實和擬作出處罰結果的程序性告知文書,並非是對辦案機關辦案過程中固定證據的告知,所以對於辦案機關在辦案程序中調取證據的相關法規不屬於必須告知的範疇。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據此可見,法律沒有規定辦案機關在《處罰告知書》中應當告知執法過程中固定證據的相關依據。本申請人在告知書中已經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理由和依據,故告知書中的內容無違法或明顯不妥之處。

二、關於對《湖北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解讀理解。

該條是關於食品腐敗變質、黴變生蟲、摻雜異物以及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等調查取證的依據,不是確認當事人經營的食品屬性是否合法和經營違法食品的法律依據。

《釋義》來源原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編著:

[條文釋義]本條是關於食 品腐敗變質、黴變生蟲、摻雜異物以及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等調查取證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其中,腐敗變質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劑經過微生物作用而使食品一種或多種成分發生變化,感官性狀改變而喪失可食用或者使用的現象。腐敗變質的食品一般含有大量微生物,而且可能含有致病菌,食用易造成食物中毒;黴變生蟲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劑因黴菌汙染出現黴變生蟲;摻雜異物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劑中混進了其他不應進人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物質;其他感官性狀異常是指上述以外變質或者汙染等現象。

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踐中,對於這些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違法行為難以記錄並固定證據,因而此類案件處理中常遇到調查取證的困難。對此,本條補充規定了感官性狀異常食品類案件調查取證的程序性要求:一是可以通過視聽圖像和現場檢查筆錄等方式記錄現場情況。二是以檢查筆錄記錄現場情況的,應當經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簽字,且無第三方人員證明的,應當註明原因,並由兩名以上在場執法人員簽字確認。

三、《告知書》和《處罰決定書》中的法律依據不完全一致,《處罰決定書》中適用了該法律依據,只是對辦案機關在辦案程序中固定證據所作的客觀表述,增強了處罰認定事實的說理性,既未損害當事人的利益,也未加重當事人的義務,僅屬於文書表述中的輕微瑕疵,但並不因此構成事實認定的違法性,也不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或不當表現。

四、本案如因法條的增加適用而撤銷處罰決定書,與法律規定不相符,因為本案不符合《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以及《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必須改正的法定情形。

作者:劉成章

單位:湖北恩施市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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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編: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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