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下發4起認罪認罰案件適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 四川檢察機關入選一例

封面新聞記者 田之路

10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4起認罪認罰案件適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分別為邱某某盜竊案,肖某某危險駕駛案,魏某某職務侵佔案,成都某印務有限責任公司、黃某某非法經營案。

成都某印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印務公司”);被告人黃某某,男,某印務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四川省成都某印務公司經營範圍為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印刷)、包裝裝潢設計。

該公司從2019年開始,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資質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利益,超越經營範圍從事出版物的印刷、裝訂業務。2019年7月4日,公安機關在該公司廠房及倉庫內查獲該公司印刷、裝訂圖書等書籍7246冊。違法所得人民幣13000元。經鑑定,上述印刷品均屬非法出版物。

2019年7月4日,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分局以成都某印務公司涉嫌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同年8月9日,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以黃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但沒有逮捕必要性為由,對其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同年11月5日,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金牛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20年3月5日,金牛區人民檢察院對本案提起公訴,並建議適用速裁程序。3月10日,金牛區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本案,採納檢察機關指控和量刑建議,以被告單位某印務公司犯非法經營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以被告人黃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訴,並按時繳納了罰金。

據介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施以來,檢察機關適用該制度辦理的案件,起訴至法院後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佔27.6%,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佔49.4%,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佔23%。從檢察機關自身角度講,由於適用速裁程序法定辦案期限短,認罪認罰工作任務重,有些輕罪案件需要做大量矛盾化解、和解諒解工作,其實並不簡單,導致有的檢察官不願用、不會用、不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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