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你我知多点~

环保税法:

2016年12月25日,国家主席令第61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69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环保税条例)。

环保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保税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环保税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01、环保税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环保税按照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征税,排放越多,征税越多;同时,还针对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设置差别化的污染当量值,确立了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和“高危”多征、“低危”少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积极采取清洁生产、集中处置、循环利用等节能减排措施。

02、环保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保税的纳税人。

03、环保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环保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04、四川省环保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是多少?

根据《环保税法》第六条授权,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决定明确,四川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05、环保税应税污染物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一)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

(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06、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如何计征环保税?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保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保税。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保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07、环保税应税污染物的计税方法和顺序是什么?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环保税条例规定,如果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08、税法规定哪两种情形不缴纳环保税?

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保税:

第一种: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保税

第二种: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保税。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一律纳入征税范围,依法征税。

同时,环保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税,但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应税污染物仍要征税。其政策目的就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上述所称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09、环保税法规定了哪些税收减免优惠?

五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是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是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是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是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环保税条例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保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保税。

两种减征的情形: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保税;浓度值低于50%的,减按50%征收。

上述所称浓度值,是指纳税人安装使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当月自动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再平均所得数值,或者监测机构当月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浓度值的平均值。

依照环保税法规定减征环保税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依照环保税法规定减征环保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10、环保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环保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11、环保税的纳税地点在哪里?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环保税。

其中,应税污染物排放地具体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12、环保税的申报期是如何规定的?

环保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13、环保税如何征收管理?

环保税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环保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保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依法加强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14、污染当量是什么意思?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不同污染物的排放量相等时,污染当量值越小,对环境的有害程度越大。例如,汞的污染当量值为0.0005千克,铜的污染当量值为0.1千克,向同一环境排放相同质量的汞和铜时,汞对环境的危害程度远大于铜。

15、什么叫排污系数?

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对于不同行业的产排污系数,可在《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81号)中查询。

16、什么叫物料衡算?

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对于不同行业适用物料衡算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可在《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81号)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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