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接到被征收人咨询:我们这个地方征地,补偿标准还是根据五六年前的文件制定的,这样违法吗?肯定地告诉你:这样做是违法的。
早在2010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明确要求: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征地补偿标准直接关乎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标准设定的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被征收拿到手的补偿有多少。可是一些地方,征地补偿标准多年不更新。
比如,四川省成都市2016年5月27日发布2016年第19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标准是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成办函〔2009〕76号)文件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使用办法制定的。
根据这个办法,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虽然年产值年年都会调整,但是由于补偿倍数的限制,征地补偿总体来说是偏低的。
又比如,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2016年7月28日发布的2016年11号征地公告,其补偿标准是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遵府函〔2009〕245号)来执行的,而这份文件于2009年12月30日发布,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截至2016年7月28日,文件制定的补偿标准已经使用了6年7个月,远远超过了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的2到3年更新的要求。
还有一些地方,尽管省级政府在制定补偿标准相关文件时,非常明确说明是“保护性标准”、“最低标准”,但是市、县在执行时,就把保护性标准、最低标准当成执行标准,没有充分根据当地老百姓的实际生活水平进行适当的调整,其结果就是“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大原则被突破,被征收人越拆越穷,这些做法,看起来依法依规,实际上也是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的。
土地是中国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对于征收方以不合理的补偿标准进行土地征收,被征收人一定要充分行使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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