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那些“坑”,一不小心就中招

中國法治河南訊(張峰利 通訊員 尚成成)近日,濮陽市清豐縣法院城關人民法庭法官駁回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民事案件。



2019年9月,被告曹某經人介紹聯繫租用原告李某挖掘機,在濮陽市華龍區東湖方舟工地施工,截止到10月15日共計租賃費38220元。被告曹某於9月14日支付租金5800元,還剩32420元,之後多次催要未果,遂李某起訴至清豐縣法院。由於原告李某提交的證據有限,只有一張微信轉賬截圖,而且微信名字不是被告的真實姓名,微信轉賬截圖不能夠確定就是被告給原告轉的錢,需要原、被告當面對質,所以,承辦法官對原告李某下達了提供被告有效地址的通知。


原告李某訴稱被告曹某住清豐縣雙廟鄉東街,經審查,清豐縣雙廟鄉雙廟街村東街查無此人。原告既不能提供曹某的戶籍所在地,也不能提供曹某的經常居住地,原告李某起訴的被告不明確,不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所以承辦法官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清豐縣法院提醒:起訴要求有明確的被告,沒有被告地址怎麼辦?有可能被裁定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項: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準確的送達地址,人民法院經查證後仍不能確定被告送達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民事訴訟中的那些“坑”,一不小心就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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