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決定官司的勝敗

證據決定官司的勝敗

證據決定官司的勝敗


證據,《現代漢語詞典》上的解釋是:能夠證明某事物的真實性的有關事實或材料。

在法律上,證據則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也即定案證據。

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和法官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依法正確裁判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

依據充足的證據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結果,相反,沒有證據支持的裁判結果,則肯定是錯誤的。

有一句話叫做“好人死到證人手”,充分說明了證據的重要。

證據決定官司的勝敗

既然證據如此重要,那麼,我們在訴訟前和訴訟中就要充分注意如下幾點:

第一,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

這些證據,一定要有原件或者原物支持,只有複印件和複製件的證據不會被採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第二,在法定時間內提交證據。

原被告都應該在法定時間內提交自己的證據,如果在法定時間內不能提交證據,還沒有充分理由的話,就可能被人為沒有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

“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第三,申請法院和行政機關調取證據,一定要在舉證期限之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十五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七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的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間限制。”

第四,鑑定結果也是一種證據,申請鑑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並預交鑑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

對需要鑑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五,證據必須具備三性。

1、 客觀真實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是真實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

2、證據的關聯性,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聯繫,能夠說明案件事實。

3、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的來源必須合法,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

第六,有證人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證人的姓名、職業、住所、聯繫方式,作證的主要內容,作證內容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以及證人出庭作證的必要性。”

第七,質證要簡明扼要。

質證的時候,不要長篇大論,要用簡明扼要的語言說明質證意見即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條規定:

“當事人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或者人民法院調查、詢問過程中發表過質證意見的證據,視為質證過的證據。

當事人要求以書面方式發表質證意見,人民法院在聽取對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准許。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書面質證意見送交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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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0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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