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人未經登記可以繼承遺產嗎?

被收養人未經登記可以繼承遺產嗎?

案例回顧

甲與乙於2000年6月登記結婚,乙系再婚(結婚時帶一女兒)。2002年甲夫婦又收養一子,但未在民政部門進行收養登記。

2003年9 月,甲病故。2006年6月,甲生前名下的房產經拍賣還債後,尚餘有一萬餘元。甲之父與乙為該部分遺產繼承發生糾紛而訴至法院。

在訴訟中,乙申請追加女兒和養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法院最終確定法定繼承人範圍包括乙,乙女兒與甲之父,依法分割了遺產。

法顧百家說

法顧百家指出,因乙之女自2000年6月便隨母親與甲共同居住生活,至2003年9月甲病故,共同生活了三年有餘,已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係,符合《繼承法》中有關繼子女的條件,可以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加繼承。2002 年甲生前與乙收養之子未在民政部門進行收養登記,根據《收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故該收養行為不具備收養關係的生效要件,其不能以養子的身份參加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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