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惡魔養父性侵養女的慘劇,光靠法律是不行的!

從不同的視角講述法律的故事

杜絕惡魔養父性侵養女的慘劇,光靠法律是不行的!

對於網上爆出來的傑瑞集團高管鮑某明性侵養女一事,嫌疑人面對採訪時說“絕對不會觸犯法律的底線。”並且,信誓旦旦地表示自己和受害人從來沒有以養父女關係相處過。

活久見,誰相信一個四十多歲的名譽傍身的持有中美兩國律師執照的成功人士,會和一個未成年的偏僻鄉村來的女孩談戀愛?現在說瞎話的水準已經這麼低了嗎?當大家都是傻子啊。

鮑某明的“底線說”的依據無非是:

根據《刑法》第236條規定,和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不論其是否自願,都會被以強姦罪論處。

而受害人李星星(化名)說,養父和她第一次發生性關係的時候,她已經年滿14週歲。如果要構成強姦,那麼,必須證明女孩非自願。

只是可憐的女孩自己根本不明白髮生了什麼,她說直到她因為下體疼痛在網絡上諮詢一位“醫生奶奶”時,才得知自己被性侵了。你讓她怎麼證明“非自願”?

鮑某明完美地躲避了“14歲”這個紅線,以為就守住了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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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證明的難度在於鮑某明早已經為她設計了“戀愛同居女友”的身份,鮑在給警方的檢討書上也公然寫著“給我未來的妻子”。他為什麼這樣做?

鮑某明如此操作的目的就是規避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通知中第21條的規定:

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 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而一旦“養父”的身份得到確認,那麼,鮑某明就成為了對李星星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他和女孩之間的性關係就會被認定為強姦,這是重罪,沒有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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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到這裡,我們發現鮑某明已經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為自己找到了諸多逃避的理由,現有法律似乎奈何他不得。他的底線設計似乎非常完美。

但是,在處理本案時,除了適用懲治犯罪嫌疑人的《刑法》規定之外,還可以嘗試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探討適用其他相關法律:

一、《收養法》第11條規定,:“收養年滿10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因為年滿10歲的孩子,已經能夠進行比較獨立的思考,對於涉及他們自身的事務有了一定的判斷能力和表達能力。

此事件中,李星星被送養時已經13歲了,她本人對於母親把自己送給這樣一個成熟男人當女兒是怎樣的態度?她當時是否同意,是否表示過拒絕?

從現有資料中,我們沒有看到記載,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完全忽視了孩子的感受。

而如果李星星當時是不情願的,那麼,她在北京無依無靠地被留在鮑某明家中,鮑對其具有特殊職責或影響力,符合上述最高院第21條中規定的“利用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的表述內容,此時來看,鮑和孩子之間是否存在養父女關係其實已經不重要了。

二、2014年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和民政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依法追究鮑某明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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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通過這件事,我們還是可以看到平時的預防性措施和綜合處理方式的漏洞:

一、預防措施不足:

1、網絡上有關送養女寶寶的帖子毫無忌諱,隨意發佈和聯繫。其中是否藏汙納垢,需要監管部門徹底清查,並淨化網絡環境,將有關信息納入正常的官方渠道,滿足合法的送養和收養需求。

2、學校和社區對於李星星這樣的“空降”人口的管理存在漏洞,在鮑某明為孩子辦理入學手續和居住證明時,有關單位和部門是否認真核實了相關證件和資料,是否瞭解兩個人的關係的基本情況?

3、如果像李星星陳述,鮑要求她稱呼“爸爸”,那麼,最起碼在形式上,口頭上是收養關係,社區和民政部門是否督促辦理合法收養手續並進行隨訪?及時瞭解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的生活狀況?避免家庭糾紛和惡性案件的發生?

二、事後處理不專業、不及時:

1、在接到李星星的報警後,缺少切實可行的由專業人士組建的工作組,調查和核實相關信息,在缺乏明確證據的情況下,客觀上導致立案難,維權難。

2、公安機關沒有針對他們這種特殊家庭結構進行有效的偵查,給予李星星母女妥善的安排,和司法救助,以至於李星星母女投訴無門,孩子幾次要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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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方面我們應該借鑑國外的做法,儘快將相關工作落實:

1、身份核查,對於寄養和收養家庭定期進行隨訪,評估雙方生活融入情況。

2、接受舉報後,由法律、心理學、醫學和社會學人員組成的專業工作組進行調查,並有權隨時向公安機關或法院提出救助請求。

3、調查期間,由民政部門安排未成年人的生活,對其進行保護,避免二次傷害。

4、對犯錯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調查,情況嚴重的 ,公安機關或法院對其實施人身或金錢的制裁。

5、根據個案情況,由法院做出是否剝奪監護權的決定。

如果我們能夠將有關工作細化成國外的這套流程,將漏洞及時補足,也許就可以保護李星星免遭毒手,不會導致了今天的局面。

穎想說幾句:

法律的確是行為規範的底線,鮑某明處心積慮地躲過14歲紅線,最高院21條的特殊職責等法律條款,但是,這不代表著他能安枕無憂。

他和李星星母親之間確定收養關係的時候,是否徵求孩子的同意,他和李星星同居是否帶有脅迫、恐嚇的情況?

這對認定他是否負有特殊職責、是否處於優勢地位或利用被害人孤立無援境地,具有重要意義。

一個四十多歲的成功男人和一個十幾歲的未成年人談戀愛,還被告性侵,這樣的橋段放在哪裡都夠勁爆的。

即便法律上的制裁不能讓人滿意,那麼,社會道德的譴責和事業上的停頓也會讓他感到罪孽深重。

鮑某明以為他是法律專家,自詡不會突破法律的底線。他太愚蠢了,除了法律,我們還有社會規範、道德標準和人性良知。這些制裁會讓他付出慘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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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資深律師/ 兒童權利法律保護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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