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经公证,还可以撤销吗?

赠与合同经公证,还可以撤销吗?

案例回顾

王某、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197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8年双方协议离婚,并协商一致将夫妻共有登记在李某名下的商品房一套赠给儿子小王,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

合同签订当天双方办理了公证手续,不久后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此后,王某随小王生活,李某则继续居住在赠与房屋内。2008年王某因病去世,2010年6月,该房屋拆迁后,李某便居住到其女儿处。

李某来到法顾百家咨询,她可否以小王未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为由,撤销赠与合同?

法顾百家说

法顾百家指出,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李某自愿赠与,小王表示接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人已变为小王,赠与房屋所有权性质发生根本变化,李某已丧失了申请撤销赠与合同权利,李某不能要求撤销与小王之间的赠与合同,但可以要求小王为其解决居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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