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樣的北京經濟犯罪案件報案指南

指導老師:德恆律師事務所一級合夥人 王剛

作者:德恆律師事務所 劉揚

本文為原創。如有轉載,請在文首醒目處標註本文作者、工作單位及本文出處。


隨著刑事律師業務的發展,刑事舉報控告作為其中的細分領域之一,逐漸呈現“剛需”趨勢。目前,部分法學專家、學者、律師對刑事舉報控告進行研究並發表文章。在此,作為曾有多年公安工作經歷的、專注於刑事控告業務的律師,結合代理多起北京經濟犯罪案件舉報控告案件的成功經驗,從不同的角度出發,為您帶來不一樣的北京經濟犯罪案件報案指南。


之所以突出“不一樣”,在筆者看來,目前絕大多數的關於刑事舉報控告文章,都是結合法律條文論述控告人(被害人)有什麼樣的權利,以及如果權利得不到保障該如何救濟,筆者認為,僅僅停留在法律基礎層面的論述,並不能夠對控告人成功報案提供有價值的幫助,因為法律條文規定就擺在那裡,誰都看得明白,法律終究是一門實踐學科,只有反覆實踐法律、運用法律,才能讓法律更加鮮活。


就經濟犯罪報案來講,如何能夠有效解決“受理難、立案難”的報案痛點,剖析公安機關“不受理、不立案”的深層次原因,如何能夠站在公安機關的角度組織邏輯清晰、證據鏈完整的報案材料,如何善於運用“換位思考”和辦案民警有效溝通,以及如何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才是控告人最為關切的問題。

01

“受理難、立案難”,其實公安機關也一樣難

在北京公安系統,負責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力量主要有北京市公安局直屬的經濟犯罪偵查總隊,和各區分局所屬的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大隊),負責《刑法》規定的89種罪名(附件一:北京公安經偵部門管轄的89個罪名)的偵查工作。總隊重要負責重大、敏感、複雜,以及具有廣泛社會影響的經濟犯罪案件,通常情況下不直接接受控告人的報案,各區分局經偵支隊設有案管室,負責接待控告人。


造成受理難、立案難原因之一是經偵部門警力緊張,目前,海淀經偵支隊警力約八十人,朝陽經偵支隊警力約百餘人,轟動全國的E租寶案件、中安民生案件、通金所案件等涉眾案件都是由分局經偵支隊主辦,各經偵支隊除了日常辦案外,還要承擔勤務、巡邏等常規任務,警力和接報案件數量相比確實嚴重不足。


造成受理難、立案難的更為主要的原因是法律明令規定公安機關不得插手民事糾紛。早年間,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案例屢見不鮮,部分法律人士甚至調侃“辦一個案子,倒閉一家企業”(附件二: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典型案例)。為杜絕出現此類情況,公安部於1989年、1992年、1995年先後下發了《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公安部關於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違法抓人的通知》《公安部關於嚴禁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通知》,最高檢也於2002年、2017年先後發佈《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關於對合同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等經濟犯罪案件依法正確適用逮捕措施的通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


2017年11月24日,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其中第二條規定,“……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翫忽職守。”


上述規定的出臺,在嚴格規範公安機關執法的同時,從另一方面講也讓公安機關受理和立案偵查經濟犯罪案件背上了“包袱”,變得更加小心翼翼。經濟犯罪的控告人和被控告人往往此前具有生意合作關係或其他較為緊密的關係,且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線索如果不夠清晰明確,公安機關一旦對被控告人立案偵查,被控告人一定會指責公安機關“辦人情案”、“插手經濟糾紛”,進行投訴舉報,督查紀委檢察院等部門就會對辦案民警進行調查,甚至曾經出現被控告人不構成刑事犯罪,因立案造成經濟損失的,被控告人將公安機關訴至法院的案例,因此,在當前執法大環境下,公安機關對待經濟犯罪案件舉報控告就變得尤為謹慎。

02


公安機關最不喜歡什麼樣的控告人


不懂裝懂型


經濟犯罪案件的控告人不乏國有企業負責人、民營企業股東、高管,即便是P2P涉眾案件的被害人,也都是有一定經濟基礎的,這些人通常具有一定的學識,社會經驗比較豐富,遇到自身權利被侵犯,往往百度上查一查,諮詢一下律師朋友,就自以為對法律瞭如指掌,在報案的時候口若懸河,滔滔不絕,但總也講不到點子上,民警如果打斷他還會不高興,認為民警剝奪了他講話的權利,殊不知正是因為控告人抓不住重點,邏輯不夠清晰明確,甚至敘述了對自己報案不利的事實,導致案件不受理、不立案。


動輒投訴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根據《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不論是否有管轄權,都應當接受並登記,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管轄權為由推諉或者拒絕……”法學界通說認為受理案件是公安機關的“義務”,而非“權利”,因此,控告人往往認為公安機關就必須要受理案件,不受理案件就威脅著信訪、投訴。


筆者認為,在北上廣深江浙這些發達地區經濟犯罪報案受理難、立案難是個普遍的現象,一味的投訴和信訪並不是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我們還要學會換位思考,近年來,因為經濟糾紛引發的矛盾,很多是無法通過民事訴訟有效解決的,因此,很多當事人就想要通過刑事舉報控告進行維權,部分案件甚至控告人心裡也明知道不構成犯罪,就是想通過公安機關受理、立案給對方施壓,從而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


是不是控告人去報案,公安機關就一定要受理?我們不妨再仔細看一下《規定》是怎麼說的。“公安機關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筆者認為,根據此條文,公安機關受理案件,首先需要控告人能夠初步證明被控告人涉嫌經濟犯罪,如果控告人只講自己權利被侵害,但無法說明被控告人如何涉嫌犯罪,那麼公安機關也很難受理案件,這種情況下,即便控告人去投訴、信訪也取得不了預期效果,因此筆者認為還是應該從自身舉報控告的事實和證據去加以完善,方為上策。


雙管齊下型


公安機關不能插手民事糾紛,在實踐中如何認定是民事糾紛?其中很重要的一種情形就是雙方存在民事訴訟。雖然《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涉嫌經濟犯罪的案件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書以及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的民事案件有關聯但不屬同一法律事實的,公安機關可以立案偵查……”,按照法律條文規定,如果僅僅是有關聯,不屬於同一事實,公安機關是可以立案偵查的,但此處用的是“可以”,而非“應當”,加之是否屬於同一法律事實本身就是難以認定的事情,因此通常來講,如果控告人與被控告人之間存在民事糾紛,則公安機關對刑事犯罪案件是不會受理的。筆者曾經代理一起控告職務侵佔案件,控告人最初到公安機關報案,準備了很多證據材料,其中就有雙方民事訴訟的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控告人勝訴,因此控告人認為這份判決書是有力的證據材料,殊不知這份判決恰恰導致了公安機關不受理案件,筆者代理該案後,通過梳理案件事實,釐清法律關係,認為控告經濟犯罪和民事判決之間不屬於同一法律事實,因此在準備證據材料過程中去掉了絕大多數控告人原本準備的材料,僅僅留下銀行流水、審計報告等被控告人涉嫌職務侵佔的主要證據,後經偵部門順利受理並立案偵查。


當事人在決定維權之初,首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到底是通過刑事舉報控告維權?還是通過民事訴訟維權?筆者認為,隨著經濟犯罪手段越來越隱蔽,手段越來越高明,傳統的民事訴訟維權變得非常困難,經常出現當事人拿到勝訴結果卻笑不出來的情況,反而法院的判決成了犯罪嫌疑人的護身符,導致公安機關很難再立案偵查,陷入了“名勝實敗”的被動地位。因此,筆者認為,現有證據初步證明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下,當事人採用刑事手段維權更直接有效。筆者曾經遇到過自作聰明的當事人,律師已經將利害關係明確告知了,但仍揹著律師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自以為“雙管齊下”,最終搬石頭砸了自己腳。

03

學會這些你也能成為合格的“民間經偵”


梳理事實證據


在舉報經濟犯罪之前,控告人一定要做足功課,第一步就是要梳理案件事實,形成控告材料。控告材料主要包括控告人、被控告人、控告事由、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等部分組成,一份高質量的控告材料,能夠讓辦案民警最快速度瞭解案件基本情況。控告材料中,最複雜的部分是事實依據部分,也就是說怎麼樣才能把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問題講清楚。在筆者代理的一起刑事控告案件中,甲是我方委託人,甲和乙一起成立了兩家公司A和B,兩家公司股權結構都是甲、乙各佔50%,A公司為生產公司,B公司為銷售公司,B公司從A公司進貨需要支付錢款。後因故B公司欠A公司數千萬貨款,且乙將B公司所有錢款均轉至本人、兒子和情婦個人賬戶。對該案進行控告時,通過梳理案件材料,我們認為如果把整個事件全部敘述清楚,則無法重點突出乙職務侵佔的犯罪事實,基於乙侵佔的是B公司的財產,甲又是B公司的股東,因此,控告材料中僅描述了甲和乙系B公司股東以及乙如何侵佔B公司的犯罪事實,這樣一來乙涉嫌職務侵佔的事實更加清晰,證據更加簡練突出,經偵部門最終受理並立案。


控告經濟犯罪時,控告人的舉證責任是非常重的,公安機關要求的很多證據控告人根本無法提供,在此情況下,證據調取收集也顯得至關重要。證據的取得首先要滿足合法性,其次要具備證明力,很多控告人提供了大量的材料,但多半對證明被控告人涉嫌犯罪沒有證明力,因此,在調取證據時,首先要分析被控告人涉嫌什麼犯罪,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從中找出控告人經過努力可以調取的關鍵證據,最終使證據證明力滿足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標準。在筆者代理的一起國有公司被合同詐騙一案中,最初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詐騙的證據基本沒有。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在此情況下,控告人需要做的就是如何證明被控告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通過細緻梳理案件材料,被控告人在與控告人簽訂合同前,提供了大量與案外人的合同協議,控告人也正是基於這些合同協議,才相信被控告人有能力履行合同約定。筆者遂協助控告人對這些合同協議進行逐一審查,聯繫案外人查明真相,最終有五名案外人提供了與被控告人合同協議虛假、系被控告人偽造的證據,最終該起合同詐騙案成功受理立案。


明確案件管轄


案件事實梳理清楚後,接下來我們就要解決到哪裡報案的問題,也就是明確案件的管轄。以往,部分公安機關確實存在著利用案件管轄推諉扯皮的情況,因此,在報案之處要準確確定管轄機關,並準備好相應的法律依據,一併提交公安機關。與以往法律規定相比,《規定》對案件管轄進行了更為具體明確的規定,第八條規定:“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按照法律規定,犯罪地是個很寬泛的概念,特別是經濟犯罪,如果按照法律條文規定,很可能存在多個犯罪地,這也是導致公安機關相互推諉扯皮,因此,我們還需要有更明確的法律條文來支持我們的管轄判斷。


根據最新出臺的《規定》,有三個法律條文在確定案件管轄時經常用到:第八條規定:“單位涉嫌經濟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所在地是指單位登記的住所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所在地。”本條文適用於控告人控告單位犯罪。第九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經濟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行為實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為實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通常控告人到經偵部門報案,被控告人身份大多數情況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此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有管轄權。第十一條規定:“……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發現、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該條文主要適用於P2P等涉網經濟犯罪。


案件管轄確定了,具體去哪個公安機關報案呢?以經濟犯罪為例,是去派出所?還是去經偵支隊?


筆者認為,案件較為重大或是涉案金額高的案件,首選到經偵支隊報案(附件三: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經偵支隊地址)。雖然經偵支隊受理案件條件相對苛刻,但辦案民警對經濟犯罪案件偵查能力更強,控告人更容易把案件事實給民警講明白,相反,雖然去派出所報案,看似案件容易受理,但後期還存在派出所將案件呈報經偵這一環節,派出所在和經偵溝通案件時,就很可能存在曲解控告人原意的情況,無法達到更好的效果。


加強溝通聯繫


即便是在專業律師的指導協助下,很多經濟犯罪控告也並非第一次就能受理立案,此時與經偵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就變得非常主要,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按照經偵部門的要求進一步補充證據,例如協調司法審計等。


二是做好經偵部門的說服工作,現在經偵部門在受理案件時,對證據標準要求很高,甚至達到了提請審查起訴的證據標準程度,很多證據控告人客觀上根本無法取得,此時就要與經偵部門反覆溝通,將證據不能正常取得的原因解釋清楚,同時就現有證據鍊形成情況解釋給辦案民警,爭取控告人的控告理由得到辦案民警的認同,其中最為關鍵的是打消辦案民警插手民事糾紛的顧慮。


筆者認為,針對案情與辦案民警良好的溝通聯繫,是案件受理立案不可或缺的環節。


附件一:北京公安經偵部門管轄的89個罪名


01.資助恐怖活動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02.走私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

03.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04.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05.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06.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07.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08.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

09.虛假破產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

10.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11.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12.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款)

1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

14.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15.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16.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17.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18.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19.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

20.偽造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條)

21.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22.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

23.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24.變造貨幣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25.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

26.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

27.高利轉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28.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29.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30.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31.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

32.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

33.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

34.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

35.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36.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

37.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

38.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

39.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

40.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41.背信運用受託財產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

42.違法運用資金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款)

43.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44.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45.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46.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

47.逃匯案(刑法第一百九十條)

48.騙購外匯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

49.洗錢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50.集資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51.貸款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52.票據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

53.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

54.信用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55.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56.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57.保險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58.逃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59.抗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條)

60.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61.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

6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63.虛開普通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64.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條)

65.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條)

66.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 )

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

69.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

70.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

71.持有偽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

72.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7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74.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75.假冒專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76.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

77.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78.虛假廣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79.串通投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

80.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81.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82.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8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84.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

85.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

86.逃避商檢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條)

87.職務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88.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

89.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附件二: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的典型案例


振華公司訴湖北黃石市公安局案:黃石市公安局以刑事偵查為名,將振華公司的鋼材扣押並將振華公司副總經理帶走,在扣押期間強迫振華公司與其他公司簽訂鋼材買賣合同,將扣押的鋼材出賣處理並僅向振華公司支付部分貨款。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上訴人黃石市公安局以張賣席涉嫌詐騙被收容審查,需進行刑事偵查為名,扣押了被上訴人黃梅振華公司所購鋼材,其行為無論從事實上或者法律上,均不屬於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偵查措施。上訴人明知所扣鋼材既非贓物,亦非可用以證明所稱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證據,而是被上訴人的合法財產,與其所辦案件無關,卻繼續扣押,拒不返還,並一手操縱被上訴人與無任何經濟關係的瑞安生資公司簽訂經濟合同,用被上訴人合法財產為他人還債,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關於‘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迅速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和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第二條‘對經濟糾紛問題,應由有關企事業及其行政主管部門、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公安機關不要去幹預,更不允許以查處詐騙等經濟犯罪為名,以收審、扣押人質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經濟糾紛問題’的規定;由此給被上訴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由上訴人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附件三: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經偵支隊地址


不一樣的北京經濟犯罪案件報案指南


不一樣的北京經濟犯罪案件報案指南

指導老師簡介

不一樣的北京經濟犯罪案件報案指南


王剛


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一級合夥人,企業危機管控服務中心秘書長、刑事業務專委會副主任。


1999年開始執業,此前從事公安工作近八年,曾長期擔任《首都公安報》、《法制晚報》、《作家文摘》常年法律顧問。具備證券從業資格、獨立董事資格。擔任吉爾吉斯斯坦國際商事仲裁院仲裁員、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員。


社會職務:中國紅色文化研究會監事長、第四屆中共中央直屬機關青聯委員、首屆廉潔雄安特邀監督員、南開北京校友會副會長、南開雄安校友會會長、雄安新區科技創新企業聯合會顧問、京津冀協調發展法律問題研討會理事。


教育背景:中國人民大學文學學士、中央黨校法學理論在職研究生、北京大學私募股權投資高級研修班、南開大學EMBA。


專長領域:

涉及公司股權糾紛、投資糾紛、合同糾紛的重大民商事訴訟;重大經濟犯罪刑事舉報代理;重大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的辯護;危機處置;反舞弊反欺詐。


作者簡介

不一樣的北京經濟犯罪案件報案指南


劉揚


德恆律師事務所顧問,本科畢業於北京人民警察學院法學專業,獲得北京大學軟件與微電子學院軟件工程碩士學位。從事公安工作十一年,先後在北京市公安局刑事偵查總隊、海淀分局、駐北京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部門工作,現任網絡安全應急技術國家工程實驗室諮詢專家(數據安全方向)等社會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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