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多利亞的祕密”還是“維吾爾族的祕方”?

你看到微博熱搜了嗎?維秘秀確認取消了!嗚嗚嗚……以後都看到不到天使小姐姐們走秀了!


維秘?是什麼?維吾爾族的秘方?

“維多利亞的秘密”還是“維吾爾族的秘方”?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維秘”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並於線上公開宣判,認定訴爭商標“維秘”與引證商標“維多利亞的秘密”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案情簡介

訴爭商標

“維多利亞的秘密”還是“維吾爾族的秘方”?

引證商標

“維多利亞的秘密”還是“維吾爾族的秘方”?

經審理,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裁定對訴爭商標的註冊予以無效宣告。

朱某不服該裁定,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其訴稱: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整體外觀、文字的整體呼叫及文字含義等方面區別明顯,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被訴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中,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為純文字商標,訴爭商標由漢字“維秘”構成,引證商標由漢字“維多利亞的秘密”構成。由維多利亞的秘密公司提供的相關媒體報道、國家圖書館檢索報告、相關裁定書等證據可知,“維多利亞的秘密”系維多利亞的秘密公司享有權利的內衣品牌,可簡稱為“維秘”。

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該品牌及其上述簡稱即已為中國的相關公眾所熟知,“維多利亞的秘密”與“維秘”也通過使用形成了對應關係。本案訴爭商標“維秘”與引證商標“維多利亞的秘密”在文字構成上相近,在含義上亦具有對應關係,已構成近似商標。

考慮到上述因素,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若允許上述商標註冊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之上,會使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標註的商品來源於同一主體,或商品提供者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係,從而導致混淆誤認。

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此外,在案證據亦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經足以和引證商標相區別。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原告未明確表示是否提起上訴。

來源:知產北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