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樑受賄、貪汙案一審宣判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樑受賄、貪汙案一審宣判

2017年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樑受賄、貪汙一案,對被告人楊棟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楊棟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汙所得財物依法返還被害單位。楊棟樑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樑受賄、貪汙案一審宣判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楊棟樑先後擔任天津市副市長、天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天津陸軍預備役高炮師第一政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849萬餘元。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樑受賄、貪汙案一審宣判

1999年4月,被告人楊棟樑在擔任天津市經濟委員會主任期間,以所在單位向天津市工業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多劃撥25萬元基建款的方式,購買了位於天津市和平區新疆路保疆裡小區5-501房屋一套,並未進行國有資產登記。2001年4月,楊棟樑調離市經委主任時,未向天津市經委移交該房產。天津市經委也不掌握該房屋。經鑑定,該案房產價值人民幣27.08萬元。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樑受賄、貪汙案一審宣判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棟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貪汙罪。鑑於楊棟樑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央視記者 奚丹霓 官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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