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禁止反言”原則?最高法院直接運用禁止反言原則作出的裁判

轉自煙語法萌

一對情侶未婚先孕但卻最終分手。女方生下孩子後起訴男方支付撫養費,經法院調解雙方約定將男方支付的“分手費”折抵成“撫養費”。然而,男方反悔並起訴女方要求退還分手費,通州法院一審裁定駁回男方訴請。男方不服,上訴至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南通中院裁定駁回上訴。

2018年男子張某通過某相親交友網站與女孩孫某相識,兩人戀愛後孫某懷孕,但此後雙方因故分手並簽訂協議,協議約定張某支付孫某分手費40000元,其中先付25000元,餘下15000元待孫某打胎後再付。結果張某付了25000元但孫某因故未打胎而是生下兒子,並以孩子名義起訴要求張某支付撫養費,在法院調解撫養費糾紛過程中,雙方同意將已付25000元折抵張某應付撫養費。事情本應就此告一段落,誰曾想又起風波,事後張某以孫某違約生子為由起訴要求孫某退還25000元。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就涉案25000元已在法院另案撫養費糾紛調解中達成抵扣合意,現張某就同一訴爭標的又向法院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遂裁定駁回張某起訴。

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就涉案25000元已達成抵扣合意,張某就此反悔並起訴要求孫某返還該25000元,違反民事訴訟“禁止反言”原則,構成濫用民事權利行為,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官說法

民事訴訟當遵守“禁止反言”原則

本起案例系情侶分手後未婚生子引發的人身及財產糾紛,案情一波三折,法理引人深思,既涉及到戀愛倫理、非婚生育、婦女兒童權益保障等社會問題,又折射出民法誠實信用原則、訴訟“禁止反言”規則等法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在一個文明理性的現代社會,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應當對自己的一言一行負責,對承諾理應信守,不能出爾反爾,延伸到民事訴訟領域即為“禁止反言”規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應對自己做出的各種言詞負責,不得隨意做出否定在先言詞的言論或行為。

本案中,張某與孫某戀愛不成達成分手協議,約定一方付費一方打胎,雖然孫某因故未打胎而生下孩子,但既然孩子降臨於世,就是平等鮮活的生命,張某、孫某作為父母應盡撫養之責,雙方在法院調解撫養費糾紛中同意將分手費25000元折抵孩子撫養費,說明雙方就該款處理達成新的一致意見,雙方對此均應遵守,不得反悔,而張某事後又起訴欲要回該款,違反了自己在先言行,有悖誠信原則精神,故未獲法院支持。(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以上來源: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直接應用禁止反言原則作出的裁判規則

裁判規則一:當庭的陳述與訴狀中所主張的內容明顯矛盾,法院應用禁止反言原則,直接採信在前的陳述,也即採信訴狀中對事實的陳述而否定當庭所作的相反的陳述。

【案件來源】(2016)最高法行申3509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文書原文】

“本院認為:……李新民在二審及再審申請中提出作出被訴強拆行為時未出具書面材料、未告知訴權及起訴期限,其不知涉案房屋系何人、何部門所拆,但該主張與起訴狀內容明顯矛盾,且未能提供證據推翻起訴狀及此前的陳述。根據禁止反言原則,人民法院採信其之前陳述認定其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訴行政行為,並無不當。”

裁判規則二:在一審訴訟程序中已明確放棄的訴求,法院未予審理,後又以已經放棄的訴求作為上訴理由,二審法院適用禁止反言原則,對該點理由不予處理正確。

【案件來源】(2016)最高法民申1720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文書原文】

“本院認為:……關於“禁止反言”原則的適用問題,二審判決認為超越公司在2015年12月8日的質證過程中對已經放棄的實體部分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又重新提出上訴,違反了民事訴訟“不得反言”原則,對超越公司的主張不予審理。經審查,超越公司在二審中對於上訴請求中涉及的實體問題明確表示放棄,二審法院僅圍繞超越公司上訴請求中涉及的程序問題即中深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中深公司委託代理人是否具有公司合法授權及能否代表中深公司參加訴訟等問題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裁判,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裁判規則三:二審所舉新證據與一審所舉的證據相矛盾,違反禁止反言原則,故而不予確認。當庭的陳述與訴狀中所主張的內容明顯矛盾,法院應用禁止反言原則,直接採信在前的陳述,也即採信訴狀中對事實的陳述而否定當庭所作的相反的陳述。

【案件來源】(2016)最高法民申954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文書原文】

“本院認為:中鋼分公司雖在二審審理期間提交了關於對2999.7萬元的款項性質的說明,二審判決認為該說明與中鋼分公司在一審中所舉證據不符,違反了禁止反言原則,但中鋼分公司在《關於停止向華特公司發貨的函》及《退款通知書》兩份函件的回執上簽字或蓋章,是對該兩份函件內容的認可。依據中鋼分公司對兩份函件的確認,二審判決認為中鋼分公司所稱是資金過票業務,且資金過票業務的流轉金額與所收取的華特公司款項的數額不符,不予認定,並無不當。”


裁判規則四:一審中主張的事實與提起上訴時主張的事實相悖,且無有力證據,故而應當認定其第一次主張的事實為真實。

【案件來源】(2015)民四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

【裁判文書原文】

“本院認為:如果北京佳程認為本案的債務人另有其人,則該公司不能向本案中的香港佳程主張債權而應向案外人直接主張,根據禁止反言的原則,本院對其該項上訴理由不予採信,其在本案中基於北京佳程為債務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裁判規則五:一方當事人在另案中提供的證據,在本案中被法院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根據禁止反言原則,在另案中提供證據的當事人在本案中已喪失對證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資格。

【案件來源】(2014)民申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文書原文】

“本院認為:由於該三張“特種轉賬借方傳票”系蒙城電纜廠的法定代表人季朝芳在另案中所提供,且為一審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依職權從另案卷宗中直接調取,即使未在該案中質證,根據民事訴訟的禁止反言原則,季朝芳及蒙城電纜廠已無資格對該三份證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原審法院依據該三份證據對本案的實體處理結果並無不當。”

什麼是“禁止反言”原則?最高法院直接運用禁止反言原則作出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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