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上海的女士来电咨询,她想要了解一下她自己所在的小区公共收益的相关情况,像小区的地面公共停车位收费、电梯广告费等,但是她在向小区物业公司主张了解的过程中被拒,之后又找了房办,也被告知只有业主委员会才能调取,可是现在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更没有业主委员会,根本没有办法去了解物业收支情况。那么法律上,业主究竟有没有这个知情权呢?
对此,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表示,这属于业主的知情权行使范围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基于上述规定,可见业主有相应的知情权。
司法实践中,如果小区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物业主张行使知情权;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向物业公司主张了解。比如(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271号案件,徐汇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附属物时,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对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的相关事项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业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理行使知情权。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提供2008年1月至2015年5月的涉讼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筹集的材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原告该项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如业主主张的知情权范围超出规定,也是有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比如(2016)沪0115民初51707号案件,浦东法院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相关的权利,并应履行相关的义务。该相关权利中包括知情权和监督权。业主委员会理应向业主公开情况和资料。故原告的诉请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中关于原告要求查阅“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业主大会公章使用登记记录”的诉请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我们业主在主张的行使知情权时,原则上必须依法合理。当然,业主在行使知情权时主观上必须具有正当目的,不得滥权,否则也有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