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東律師:業主有無權力要求物業公開賬目明細

有一位上海的女士來電諮詢,她想要了解一下她自己所在的小區公共收益的相關情況,像小區的地面公共停車位收費、電梯廣告費等,但是她在向小區物業公司主張了解的過程中被拒,之後又找了房辦,也被告知只有業主委員會才能調取,可是現在小區沒有成立業主大會,更沒有業主委員會,根本沒有辦法去了解物業收支情況。那麼法律上,業主究竟有沒有這個知情權呢?

對此,上海星圖律師事務所楊東律師回覆表示,這屬於業主的知情權行使範圍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業主請求公佈、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四)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基於上述規定,可見業主有相應的知情權。

楊東律師:業主有無權力要求物業公開賬目明細

司法實踐中,如果小區有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可以向業主委員會、物業主張行使知情權;如果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可以向物業公司主張了解。比如(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271號案件,徐匯法院認為: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附屬物時,應當接受業主的監督。業主對建築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權的相關事項具有知情權和監督權,業主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理行使知情權。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提供2008年1月至2015年5月的涉訟小區專項維修資金籌集的材料。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佈。原告該項訴請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但如業主主張的知情權範圍超出規定,也是有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比如(2016)滬0115民初51707號案件,浦東法院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相關的權利,並應履行相關的義務。該相關權利中包括知情權和監督權。業主委員會理應向業主公開情況和資料。故原告的訴請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中關於原告要求查閱“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業主大會公章使用登記記錄”的訴請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本院難以支持。

綜上,我們業主在主張的行使知情權時,原則上必須依法合理。當然,業主在行使知情權時主觀上必須具有正當目的,不得濫權,否則也有可能不會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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