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決定遺漏補償事項如何處理?

■點擊右上角【關注】“拆遷法律實務”頭條號,私信回覆“諮詢”,即可享有一對一法律服務諮詢。

■本文作者:劉勇進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督導律師

導讀:徵收過程中一些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未與徵收實施部門協商一致簽訂補償協議,很可能就會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這份決定,對於被徵收人來說是徵收過程中的最後通牒,一旦生效,被徵收人的房屋將面臨司法強拆,安置補償也會被這份決定蓋棺定論。如果安置補償決定不合理,《決定》遺漏補償項目該怎麼辦?本文,看劉勇進律師如何應對,協助委託人贏得勝訴,挽回損失。


徵收補償決定遺漏補償事項如何處理?


【安置補償決定不合理,《決定》遺漏補償項目】

涉案區政府作出的10號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人為李先生之父(已故)。相關權利人為李先生之母、李先生、以及李先生兩個姐妹。

李先生之父擁有的合法房屋位於市中區X街,區政府於2015年5月15日發佈房屋徵收公告。因在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房屋徵收部門未能與李先生及其家人協商一致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區政府後續對李先生及其家人作出10號徵收補償決定。李先生一家認為,根據區政府作出的10號補償決定,對其所有房屋面積、評估價格的確定都侵害了自己合法權益。區政府委託的評估機構對於該房屋合法面積的認定也與事實情況存在出入。就此,房屋評估機構作出的認定遠遠低於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同類型房屋的價格。李先生一家認為,區政府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遺漏了補償項目且作出該補償決定的行政行為程序嚴重違法,已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就此委託劉勇進律師,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律師分析發現諸多違法點,依法指導委託人起訴】

劉勇進律師聽過詳細案情後向委託人解釋道: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按照上述法律規定,遺漏應有補償項目的徵收補償決定是不合法的。區政府作出的10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對李先生一家人房屋的面積認定與房屋實際面積不符,其部分房屋及其院落並未予以補償;對於補償金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用於產權調換安置房屋的面積等事項也遠低於徵收公告公佈之日李先生一家人房屋所處區位同類型房屋的價格。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10號補償決定對上述事項均缺乏明確具體的認定,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影響了李先生及其家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區政府針對李先生作出的10號徵收補償決定;要求區政府在60日內對李先生被徵收房屋安置補償問題重新作出處理。郭先生的合法權益得到了維護。】

近日,李先生收到了勝訴判決。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參照該規定,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被徵收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因被告市中區政府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經將被徵收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並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進行了補償,所以被訴徵收補償決定屬於主要證據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應予撤銷。被告市中區政府應當按照各原告繼承李先生之父房屋的比例,在扣除其房屋佔地面積之後,參考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作出時同區位、同類型國有土地基準地價,增加補償原告涉案合法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綜上,被告作出的10號徵收補償決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但遺漏補償內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七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銷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政府作出10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二、市中區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起內重新就原告被徵收房屋的安償問題作出處理

一審受理費50元,由被告區政府負擔

在收到勝訴判決後,委託人對接下來的案件代理工作,以及妥善解決糾紛充滿了信心。劉勇進律師表示,被拆遷人遭遇拆遷大多是茫然無措的,什麼情況也不清楚。種種混亂情況讓他們六神無主,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不一定能看出其中是否遺漏項目或者有其他違法點。此時應儘快諮詢專業徵地拆遷律師,在法律的角度以及豐富的法律知識與經驗,迅速指出文件的違法點。以此成功捍衛被徵收人合法權益。

版權聲明:本文為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未經授權,拒絕轉載!

如果您覺得自己的補償不合理或者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瞭解更多”免費諮詢,我們將為您帶來最專業的法律幫助!

徵收補償決定遺漏補償事項如何處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