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正义之“轮”不能滑离程序正义之“轨” |11位嘉宾详解余某某交通肇事案

去分歧凝共识

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四方对话

实体正义之“轮”不能滑离程序正义之“轨”

从一起交通肇事认罪认罚抗诉案件谈起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份余某某交通肇事案二审刑事判决书在网上广为流传,引发众多围观和争议。有观点认为该判决书说理充分,控辩双方应重视法院的刑罚裁判权;有观点认为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加重处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从根本上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有观点认为更深层次的影响还在于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造成了冲击,等等。


各种观点的碰撞,引发了我们深层次的思考。实践中,个案的处理如何体现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如何不被虚化不被弱化?实践中出现定罪量刑分歧怎么办?


记者特别邀请法官、检察官、学者、律师从各个角度共同探讨。大家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应该是司法人员办案永恒的价值追求与终极目标。中央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义深远,是体现现代司法文明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我国法治发展的需要,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各方需要去分歧凝共识共同发力,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


□ 对话主持人:

法制日报记者 蒋安杰


□ 对话嘉宾:

高级法官甲

高级检察官乙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 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宗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谢志刚: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李 勇: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毛立新: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

关振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


一、如何看待检察机关的缓刑量刑建议?


记者:从公开的二审判决看:被告人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后8个小时投案,侦查阶段赔偿被害人160万,被害人予以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请问各位,检察官是否可以提出缓刑量刑建议?


高级法官甲:本案是个量刑情节稍复杂的案件,缓刑量刑建议,在本案不仅以减轻处罚为前提,而且还必须满足刑法规定的判缓刑的四个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北京地区醉驾近乎全部判实刑的裁判规则,无疑又增加了本案缓刑量刑建议不被采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这种风险不论是检察机关还是辩护律师依法都应该向被告人释明,以确保被告人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


王宗玉:我不同意法官的观点。该案有自首情节,是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本案还有酌定从轻情节,从轻处罚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备可以判处缓刑刑罚的条件。从被告的表现来看,判处缓刑也不至再危害社会。


关振海:关于缓刑的适用,二审判决书指出,北京市审判机关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类案件能否适用缓刑有内部裁判规则,但这个裁判规则并非一成不变,当具有自首、积极赔偿等情节时,也有适用缓刑的可能。


张建伟:司法实践中有类似先例,与该案有类似情节的,北京市有百多起案例,其中适用缓刑的占四分之一,且门头沟法院去年对一起类似案件做了缓刑判决。因此本案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这里需要追问的是,称类似案件,有多少情节因素完全吻合而判缓刑的案例?


高级检察官乙:从既往相似情节的判例看,包括北京在内的该类案件适用缓刑的不在少数,做到了罪责刑相当和刑罚谦抑的统一,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此外,即使本案不认定自首情节,不予减轻处罚,选择刑罚档次的低线三年,并适用缓刑,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记者:一审法院认为判处缓刑不足以惩戒犯罪,具体理由是:“被告人系一名公职人员,本应严格要求自己,明知酒后不能驾车,但仍酒后驾车从海淀区回门头沟区住所……表明其主观恶性大,判处缓刑不足以惩戒犯罪。”请问,该案是否因为被告公职身份就不适用认罪认罚,就必须从重?


王宗玉:侦查阶段,检察院阶段,一审都认为符合自首条件,二审却不认定是有问题的。被告人身份不能成为加重处罚的依据,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不符合因身份加重处罚的情况。


张建伟: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诉讼和解,促成要素是被告人赔偿对方160万,这当然是量刑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也需要注意,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不仅要维护被害人一方的利益,也要顾及公共利益。如果案件情节较为恶劣,即使被害人一方予以谅解,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倾向于予以适当的量刑,而不能一味从宽,这样也不会向社会发出错误的信号,有钱之人有福了。因此,本案最初检察机关的缓刑建议是否适当,有讨论空间。一些论者明确支持二审改判加重,不知有否这方面的考虑。


高级法官甲:本案是在认定自首给予减轻处罚的基础上来讨论是否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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