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回老家辦私事後返回公司途中交通事故死亡算工傷嗎?(高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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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八為東莞一電子公司的員工,居住於公司內的宿舍。


2017年9月12日,王小八請假回湖南老家辦理私人事宜。


2017年9月16日凌晨4時20分許,王小八從湖南老家乘坐親戚駕駛的小轎車返回東莞途中,途經京港澳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身亡,交警部門認定王小八不負事故的責任。


2017年11月2日,王小八家屬向東莞社保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要求認定王小八的死亡為工傷。


東莞社保局經調查核實,於2018年1月5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王小八在該事故中受到的傷害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認定王小八的死亡為工傷。


公司不服,認為不能認定為工傷,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判決:王小八死亡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王小八死亡是否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考勤表、《詢問筆錄》等證據材料,可以確認王小八因事回湖南老家,向所屬部門負責人請假,並經部門負責人王某旗口頭同意,后王小八於案發當日凌晨4時20分許從湖南返回東莞上班途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且交警部門認定王小八不負此事故的責任,因此,王小八在本事故中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請假回老家辦理私人事宜之後返程,超出日常上下班的範疇,亦不屬於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不屬於上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


東莞中院認為:案件爭議焦點在於王小八因遭受交通事故死亡是否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上述規定中所指的“上下班”通常是一個規律性的行為,“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等地或者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的合理路線。


王小八日常居住在公司內的宿舍,而王小八在請假回湖南老家辦理私人事宜,之後返程,超出日常上下班的範疇,亦不屬於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不屬於上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不屬於《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六)項所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其受到交通事故傷害致死亦不能認定為工傷。


東莞社保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王小八於2017年9月16日受到的事故傷害屬於工傷,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撤銷一審判決;撤銷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判令人社局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王小八的死亡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申請再審:二審法院將上下班途中僅限縮解釋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屬於縮小解釋範圍,不符合立法目的


王小八家屬申請再審稱:


1.二審法院沒有查清王小八從湖南老家回單位的目的是上班,途經京港澳高速的路線合理以及返回單位的時間合理的事實,屬認定事實不清。


2.二審法院認為王小八請假回湖南老家後返程,超出日常上下班的範疇,二審法院將上下班途中僅限縮解釋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屬於縮小解釋範圍,導致具有上班意圖的勞動者在上班途中遭受損害而無法得到救濟,不符合立法目的。工傷保護的首要法律原則和精神應是最大可能保障主觀無惡意的勞動者在勞動傷亡後能夠獲得救濟。


綜上,請求撤銷二審判決,依法再審,維持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高院裁定:王小八請假辦私事後返回公司途中,已經超出日常上下班的路線範疇,亦不屬於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以及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


廣東高院認為,本案為工傷認定行政糾紛,申訴審查的焦點為人社局作出的工傷決定是否合法,重點審查王小八是否屬於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上述規定中所指的“上下班”通常是一個規律性的行為,是指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等地或者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的合理路線。


王小八日常居住在公司內的宿舍,在請假回湖南老家辦理私人事宜之後乘坐親戚的小型轎車返程,在途經高速公路時發生交通事故,已經超出日常上下班的路線範疇,亦不屬於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以及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即不屬於上下班途中,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關於“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的規定。


因此,東莞市人社局認定王小八受到的交通事故傷害屬於工傷,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公司關於撤銷被訴認定工傷決定的訴訟請求亦屬認定事實不清,二審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認定工傷認定,責令人社侷限期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無不當。


綜上,高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案號:(2019)粵行申1111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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