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養女案”譴責歸譴責!但背後才是值得人深思。


“高管養女案”譴責歸譴責!但背後才是值得人深思。

這幾天多家媒體報道,從2015年年底開始,山東煙臺一家上市公司副總裁鮑某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李某3年。

此事一出,一石激起千層浪,大家群情激昂,紛紛譴責鮑某,什麼難聽的話都有,而對於未成年李某都感到同情和惋惜。

對於事情的真相和定性,希望有關部門能儘快查清,給案件中的受害人和公眾一個交代。

不管案件最終的走向,這件事背後,所潛在的一些問題,才是真正值得人們去深思的地方。

一:也是事件的起因,收養問題。事件中鮑某收養李某是未辦理收養手續的,而且根據我國“收養法”,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兩者之間的年齡差距必須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從這兩條,鮑某都違反了收養法。對於收養法相信大家平時都不會去關注,大部分人都不懂,因為收養在我國來說,發生的幾率相對而言較少。對於這些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偏門一些的,最好還是普及宣傳一下,畢竟現在網絡那麼發達,如果大家都懂,那麼看到鮑某和李某成為養父女,從而出來干涉或者舉報,那麼事情或許就不會發生。

二:李某母親的過失。李某的母親因為迷信,聽信別人說自己的孩子需要認“養父母”沖喜,才把李某送給一個陌生男人鮑某收養。

中國許多地方都有認“養父母”沖喜這種說法,但基本上都是名義上的,畢竟親生父母都在,誰都不會把自己的孩子送給別人養,更何況是已經十四歲。

而李某的母親卻把自己的女兒直接給了陌生人鮑某,但她母親肯定對於鮑某的身份有所瞭解,難不成她母親就那麼看好鮑某?這是一個值得人深思的地方!

三:辦案機關的過失。事件曝光之前,在2016年李某就曾到北京某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去了鮑某家中調查一番後,就不了了之,既沒有告知李某案件結果,也沒有通知李某的監護人。

派出所辦案都有一套辦案程序,接到報案之後進行立案調查,得出結果,通知報案人,如報案人未成年,就通知其監護人。

如果事情是真實的,那麼辦案機關是不是要為這件事負上一定的責任,如果當初即使證明鮑某無罪,之後通知了李某的監護人,把李某帶回去,那麼就沒有接下來的三年繼續迫害。

最後:教育的過失。李某是一個未成年,她處於學習的階段,這個時候的她,正是學習各種知識,性教育,法律法規等生活常識。

可如報道所說,李某彷彿一開始對這些一無所知,都還不知道她受到了鮑某的性侵,這是無奈,也是可悲。

中國的儒家教育,讓大部分人對於性教育都難以啟齒,從而造成了許多人根本就沒有這個意識,意識都沒有,如何談論保護自己不受侵害?

許多事情不要等到發生了,才來譴責迫害方,同情受害方。

真正我們要做的是杜絕事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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