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多名抗疫醫護被裁?真相到底是什麼?

40多名抗疫醫護被裁?真相到底是什麼?

沒等到補貼,卻等來了“自願離職”,是過河拆橋還是另有隱情?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有網友反映陝西省咸陽市婦幼保健院通過一次考試,實行末位淘汰,一次性裁掉40多人。被裁掉的醫護人員中大多數都曾在抗疫一線,如今,不僅沒有領到抗疫補助,反而被突然裁掉……

消息爆出後,引發了網友的極大憤怒。昨日凌晨,咸陽市婦幼保健院通過官方微信發佈了一則聲明稱,文章報道內容事實與客觀情況嚴重不符。到底什麼情況?

40多名抗疫醫護被裁?真相到底是什麼?

來源:“咸陽市婦幼保健院”微信公眾號

事件回顧

“醫院裁人沒有按照學歷職稱來,中專的也在醫院呢,護士有中級職稱的也被淘汰了。”

據媒體報道,近日咸陽市婦幼保健院40多名抗疫醫護被裁。受訪護士稱,院方給出的理由是,這是針對醫院臨時聘用員工的“人才優化”。在該院的“優化”名單中,還有醫護人員正處於產假及哺乳期。

40多名抗疫醫護被裁?真相到底是什麼?

一位被裁醫護說,此次被辭職源於一場考試,被辭退的人都是考試成績不到75分的。她們還被要求“自願辭職”,院方要求被裁人員簽署《承諾書》、《告知書》及《辭職申請書》。

《承諾書》中顯示,"本人因個人原因申請辭職,保證不以任何理由向婦幼院主張權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後果將由本人承擔。"

《告知書》提出,被裁人員需在4月15日前,前往人事科辦理相關離院手續。在此前辦理工資結算,院方補償3個月工資,養老保險繳納至6月。而15日後離院者,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養老保險繳納至4月份。

被裁人員還談到,考試時現場監考人員為該院人員,並無其他單位或上級部門在場。參考人員有護士、醫技、大夫等聘用人員,行政護士不在參考之列。考試採取末位淘汰制。

對於此"人才優化"是否有相關文件問題,醫院的護理部和人事科未出示"人才優化"相關文件,表示只是口頭通知。對此,有護士提出質疑,為何不按學歷及職稱進行優化,有護士為中級職稱、十年工齡也在"淘汰"之列。

院方回應稱報道不實

院方對此事的回應是,該報道不實。並表示該不實報道與轉載嚴重侵犯了醫院的聲譽。

院方聲明,裁員是由於醫院存在安全隱患需要改建,原開設的婦保科、兒保科、婦科門診、乳腺科、兒科門診、急診科、內科門診、外科門診、婦產科一病區、婦產科二病區、兒科病區、產房、手術室等科室全部停業。

重新改建後,僅保留孕產保健、婦女保健、兒童保健和急診綜合四個門診業務。由於醫院業務萎縮嚴重,於是需要進行裁員。

院方回應,裁員原定於2019年11月,但由於疫情影響故推遲進行。直至近期實施與部分合同到期的聘用人員終止勞動關係。

醫院強調,在整個過程中完全遵循《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並積極在法律框架內給勞動者予以補償,現已與大部分聘用人員達成調解補償協議。剩餘部分未達成協議者事務將由咸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目前暫未出結果。

此事也驚動了咸陽市衛健委,衛健委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這是醫院對聘用制人員優化組合的過程。如今,該案已經進入勞動仲裁程序。衛健委表示:我們對婦幼保健院的要求是,一切行為必須依法、依規。

網友如何看?

對於醫院的聲明,有網友表示這樣做有失公允:

既然明知道合同到期要解除部分聘用人員合同,就不應該在疫情期間讓即將解聘人員衝到最危險的抗疫一線。

既然已經安排醫護人員走上抗疫一線,就不該在此時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做會讓醫護人員和社會寒心。聲明不但沒有解釋到底有沒有抗疫一線人員被解聘,解聘的抗疫人員有無妥善安置,而是強硬強調,拿法律武器維護院方自己的權力。

也有網友對此事持不同態度:

抗沒抗疫不重要,即便是參加了抗疫那也是合同制,只要是合同制的人員,任何時候都可以按勞動法可以裁員,不要拿抗疫來誘導觀眾,得到同情。

如果是參加抗疫了醫院不能裁員,那疫情期間一線的志願者醫院都得安排工作不成?保潔員也是一線的志願者。

以上兩種網友的說法,都有一定的道理。對於抗疫醫護來說,他們用生命保衛了人民安全,理應當到更好的待遇和照顧。但醫院裁員如果符合法定程序,社會各界也無權干涉和指責,但院方應當合理照顧被裁員工的情緒,注意溝通方式,避免讓醫護人員和社會公眾寒了心。

律師點評

“醫學界”邀請了“醫法匯”團隊創始人、山東省律協侵權責任法律委員會委員張勇律師,從以下三個維度分別對此事作出點評。

👉一、關於裁員程序的合法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三)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咸陽市婦幼保健院因重新改建,可以進行裁員,但是應當依照上述法定程序進行,若如被裁人員所述,醫院所謂的“人才優化”並未有相關文件,僅僅是口頭通知,那麼咸陽市婦幼保健院通過考試來裁員的行為就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二、關於裁員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符合以下幾種情形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也不得以裁員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滿足以上幾種情形的勞動者,即便勞動合同已經到期,勞動合同亦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據介紹,咸陽市婦幼保健院的“優化”名單中,還有正處於產假及哺乳期的醫護人員,從法律層面來講,該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三、關於院方要求被裁人員簽署《承諾書》、《告知書》及《辭職申請書》的行為。

針對院方的以上行為,醫護人員有拒絕的權利,院方本意上是想要“規避法律風險”。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因此,即便被裁人員簽署了上述文件,也可依據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咸陽市婦幼保健院的該種行為就有些“弄巧成拙”了。

最後,張勇律師總結,本案的具體信息僅是網絡報道,如醫院聲明所說與醫護人員的聘用合同均到期,就不屬於裁員,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到期勞動關係即終止。關於醫護人員的抗疫經歷,從法律層面來講與勞動合同終止不是同一法律關係。

參考資料:

“咸陽市婦幼保健院”、“觀點致勝”、大河報

來源:“醫學界”微信公眾號

作者:楊丹丹

校對:臧恆佳

責編:李小榮

版權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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