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名誉侵权案一审被驳回,精神损害赔偿官司为何难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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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一审败诉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李晨与李季委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定驳回李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晨方面“需向李晨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成本”诉求。


李晨名誉侵权案颇受大众关注,焦点在于这是鲜有的明星名誉权案被驳回诉讼请求案例。

李晨名誉侵权案一审被驳回,精神损害赔偿官司为何难打?

其实,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经常有人因某件事提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很多人对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哪些情形下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等问题不甚了解。


下面我们来梳理一下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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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主张


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对于自然人的精神造成一定损害,使自然人的精神上“受伤”才会产生的赔偿费用,故抽象概念上的法人无权主张精神损失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能够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只能是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自然人。

李晨名誉侵权案一审被驳回,精神损害赔偿官司为何难打?

1、 人格权受到损害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还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犯名誉权纠纷、侵犯肖像权纠纷、侵犯隐私权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移动网络传播的发展,侵犯肖像权案件已非常常见,一些商业主体为了宣传推广自己的产品,将顾客、名人等未授权的照片用于自己的商品及服务宣传。例如:甲公司系一家整形医院,未经乙许可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宣传,该行为侵犯了乙的肖像权,最终法院酌情判令甲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


2、特定身份权受到损害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释》第二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法律规定设立监护人的有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常见于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法院判决将子女藏匿,剥夺对方探视权的案件。


例如,李某于2010年向法院起诉与刘某离婚,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儿子李某某随刘某共同生活。后李某未经刘某同意,将李某某带走并藏起,不让刘某见面、通话。刘某求助相关部门无果,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支持了刘某要求李某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3、死者权益受到损害,其近亲属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对于死者的权益也加以保护。


《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是对其生前享有的人身权的延伸,转由死亡公民的近亲属行使。


《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例如,“邱少云烈士”人格权纠纷案一案,孙杰在新浪微博发文将邱少云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牺牲比作“半边熟”的烤肉,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权进行了贬损和侮辱,并通过网络大量转载,既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感情,又给邱少云烈士家属造成了精神伤害。邱少云的弟弟邱少华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其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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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占理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损害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例如,甲在办婚礼前前往乙公司拍摄婚纱照,历时两天完成拍摄后乙公司告知照片底片删除无法取回,给甲造成了精神伤害,甲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照片原片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给甲造成了精神损失,支持了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5、个人信息权受到损害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甲是乙的前妻,乙后来与丙结为夫妻,后甲因怀恨在心,在微信群以及某市一些地方发布张贴乙与丙的隐私照片,并将丙的手机号码、微信二维码以及与乙的私密聊天记录公开,后使丙被许多陌生人骚扰并给丙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后法院支持了丙要求甲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李晨名誉侵权案一审被驳回,精神损害赔偿官司为何难打?

6、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婚内未尽到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会给无过错方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压力,因此《婚姻法》第46条规定,对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甲男与乙女结婚后,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没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甲男一直殴打乙女,乙女多次报警并前往医院治疗,最终法院认为甲男实施的家暴对于乙女的身体、精神均造成了伤害后果,支持乙女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主张。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应当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若无过错方为被告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或者在二审中纳入调解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此外,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没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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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例外情况


原则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支持“物质损失”,不支持“精神损失”。并且,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汪某驾驶载货的电动三轮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黄某相撞,事故发生后黄某抢救无效死亡,汪某逃逸,后交警大队认定汪某全责,黄某无责,汪某被判处交通肇事罪。黄某父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汪某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医疗费。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物质损失,故仅支持了丧葬费与医疗费。


但是,上述原则有两个例外情况。第一个例外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和解与调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无法通过法院判决取得,但可通过调解、和解获得法律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4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个例外是机动车交通肇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而侵权责任法的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在机动车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法院可能会支持支持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甲、乙、丙为受害人丁的家属,戊是某车司机,2018年的某日,戊驾驶苏EXXX的小轿车经过某路段时,将丁撞伤,丁经抢救无效死亡,戊负事故主要责任,并被判刑。后甲、乙、丙向法院起诉,要求戊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法官支持了甲、乙、丙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诉请,并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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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与抚慰


十种情形下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条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受害人人身权的五种情形,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受害人人身权的五种情形。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标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范围有了明确的规定。


该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还应当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抚慰”性质,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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