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爭鳴】孫兒被拐,爺爺失手打死人販子獲刑八年:以法思維看判決是否合理

我們先來看具體的案情

案情概況

注:本案來源自新聞報道

黃某有一個非常聽話的孫子黃小某。2012年7月22日早上,人販子李某擅自將黃小某帶離了黃某的家。當天中午1時許,黃某務農回家後發現孫子黃小某不見後急壞了,就立刻即四處尋找。

下午6時許,黃某發現李某帶著黃小某,正在騎著摩托車往者浪鄉方向走,他衝到了李某面前,立刻將李某攔下進行責問。李某承認了想拐走黃兵兵的事實。黃某怒不可遏,便對李忠進行毆打,後又解下摩托車上的綁帶,將李某雙手反綁起來控制於原地。

【觀點爭鳴】孫兒被拐,爺爺失手打死人販子獲刑八年:以法思維看判決是否合理

當天夜裡21時38分,李某被熟人帶到了當地派出所後被發現有生命危險,李某隨即被送往醫院搶救。後李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件後續處理

在案件發生之後,警方將爺爺黃某帶到局裡訊問。黃某交代了全部事實,後經法院依法審判,黃某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獲刑8年,同時向死者李某的近親屬支付賠償金5.8萬元。

案件審理終結並且判決公開之後,網友們都炸開了鍋。有個網站還專門針對大家對於本案的看法做了一個網上的問卷調查,其中48%的網友認為爺爺的做法是對的;15%的網友認為人販子罪有應得;還有32%的網友認為這是相關刑法的漏洞,質疑對黃某的刑罰太重....

【觀點爭鳴】孫兒被拐,爺爺失手打死人販子獲刑八年:以法思維看判決是否合理

其實我們都理解為什麼大家對於案件的判決會有如此多的質疑。拐賣婦女和兒童是《刑法》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對付人販子,要從法律和倫理等多層次、多角度全方位的打擊。但是,現如今的情況是我國沒有被拐賣兒童的DNA血樣庫,對人販子和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者的打擊力度也是不夠的。

此外相關部門對該問題存在不重視的情形,他們彼此之間缺乏協作更增加了打拐的難度。這就導致了販賣人口的犯罪成本低,經濟收益高,最終該類犯罪屢禁不止

而此時,家人們面對被拐賣的親人,他們奮起反抗,其法律後果竟然比販賣人口的懲罰無所不及,從情感上我們的確有些難以接受。

【觀點爭鳴】孫兒被拐,爺爺失手打死人販子獲刑八年:以法思維看判決是否合理

筆者擬從該案黃某行為的具體情節,從刑法思維上談談對黃某量刑的看法

定罪量刑分析

1.黃某的行為較難評價為一般的正當防衛

法院認定的事實中說明,在黃某找到了李某之後,他看到李某正在帶著自己的孫子逃跑。此時的李某隻是將小孫子放在摩托車的後座上,並沒有實際侵害黃小某人身安全的行為,換句話說,此時的李某對於黃小某並不存在現時的不法侵害。由於沒有不法侵害,也就不存在正當防衛。黃某之後怒不可遏將李某痛打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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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筆者不認同此觀點。我認為李某在帶著黃小某逃跑的時候,他的行為可以視作整體上的拐賣兒童的行為,而他自己在被黃某攔下之後也承認了這一點。既然是拐賣兒童,那就是不法侵害。只不過因為李某的不法侵害尚未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程度,因此黃某無法進行無限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不負刑事責任)。

筆者認為,黃某將李某打死的行為構成防衛過當。按照刑法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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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刑法》同時還規定,防衛過當雖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很遺憾,防衛過當中的“免除處罰”從未在實際當中適用過。其實我最傾向於在類似的案件中適用“防衛過當應當免除處罰”的規定

2.死者李某本身也有過錯(重大過錯)

前述已經說明,正因為李某實施了拐賣兒童的行為,他才會遭到黃某的痛打。而黃某和李某在這之前素不相識,不存在什麼過節,黃某不可能主動傷害李某。可以說李某的行為也是黃某實施故意傷害的原因。李某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也具有過錯。基於此,不僅可以減輕黃某的賠償款,也可以減輕黃某的刑事責任。

從受害人過錯的角度來說,本案中的賠償金部分,

死者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而黃某承擔較少的部分就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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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罪名綜合分析

《刑法》第234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在本案中,黃某雖然是故意傷害李某並最終致其死亡,按道理其刑罰程度應當處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上。

但是據以上所述,他的行為構成防衛過當,應當“減輕處罰”(即在不滿10年的刑期下處罰),這時可以減一個刑罰檔次;另外,李某本身對於死亡結果存在重大過錯,該重大過錯足以再將黃某的刑罰減輕一個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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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掉兩個檔次之後筆者認為,本案對於黃某判處有期徒刑8年,還是有些太重。法院可能只考慮到了死者李某具有過錯,只對黃某的刑罰減輕了一個檔次。另外從社會反響上來說,販賣人口比起打死人販子的罪過沒什麼區別,甚至後者有可能比前者更重,這也是我們不想看到的。

(來源:刑法的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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