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 為洩私憤破壞他人財物......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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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都江堰市居民,王某與李某和尹某之間素有矛盾,於是王某一直想要報復李某與尹某。后王某經過精密地籌劃,在2019年2月19日凌晨3時許,找到了李某與尹某停放在都江堰市青城山鎮路邊的李某、尹某所有的兩輛貨車,王某向李某、尹某的兩輛貨車油箱內分別倒入一袋食用鹽,導致該兩輛貨車在駕駛過程中車輛發動機損壞,造成了財產損失14000元左右,之後王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王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自願認罪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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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在本案中,王某故意損害他人財物,且金額較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王某在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已賠償李某17000元、賠償尹某7731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尹某的諒解,法院認為可以對其進行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了王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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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案中我們瞭解到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屬於違法行為,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可能構成犯罪,因此,千萬不要僅圖一時痛快而去觸碰法律的底線。


2、 在生活中,如果與他人發生矛盾,請和平冷靜地處理,若雙方因此發生了鬥毆、辱罵、恐嚇等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還有可能觸犯尋釁滋事罪,從而被公安機關拘留偵查


3、 和諧社會靠大家,遵古訓,和為貴,促和諧,人為本。


以案釋法 | 為洩私憤破壞他人財物......獲刑!


編輯 | 黎藝璇

來源 | 律金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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