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法新聞┃共享電動車無法使用就砸車、打人?獲刑!

三明法院要聞

三明法院法官到建築工地宣傳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明法新聞┃共享電動車無法使用就砸車、打人?獲刑!

4月16日,為進一步宣傳《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促進用人單位自覺履行工資支付法律責任,引導農民工依法理性維權,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梅列區人民法院組織法官到轄區建築施工工地,懸掛宣傳橫幅,向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發放宣傳手冊、宣傳畫等宣傳材料,面對面解讀法律規定,進一步增強企業和農民工學法懂法守法意識。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送法入機關規範行政執法


明法新聞┃共享電動車無法使用就砸車、打人?獲刑!

4月17日,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中應三元區委辦、政府辦的邀請,為全區70餘名行政執法人員講授《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李中法官以《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中所規範的程序性內容為主線、以典型案例為例,就行政執法中涉及的執法人員、程序啟動、聽證、送達、調查筆錄、處罰主體及相關原則等問題予以詳細的闡釋,特別指出行政執行法證據的收集、保存及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在實踐中的重要性,並現場解答學員提出的法律問題,指導他們如何解決在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基層新聞

清流法院召開“兩個堅持”

專題教育理論學習會議


明法新聞┃共享電動車無法使用就砸車、打人?獲刑!

4月20日,清流法院召開黨組中心組(擴大)學習會暨“兩個堅持”專題教育理論學習會議。專題學習《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等內容,4名幹警圍繞學習主題做了重點發言,其他人員做交流發言。院長鄧長峰強調:要增強政治覺悟,切實扛起做好各項工作的政治責任;要深化工作舉措,將學習教育、檢視問題、整改落實等各項要求貫穿於審判執行工作全過程;要加強組織領導,傳導工作壓力,層層壓實責任,確保學習教育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尤溪法院院長俞和勇到

掛包鄉鎮督導森林防火工作


4月20日,尤溪法院院長俞和勇前往掛包鄉鎮西濱鎮督導森林防火工作,實地檢查該鎮的森林防火工作開展情況,並指出要加強森林防火值班巡邏工作,加強護林員管理,嚴格控制野外用火,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宣傳來提高群眾的防火意識。


梅列法院建立“365”黨建工作機制


4月20日,梅列法院出臺《關於建立院機關“365”黨建工作機制的意見》,試行“三堅持六著力五帶頭”黨建工作機制,推動黨建工作與審判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進,紮實開展“亮燈行動”,爭創“模範機關”。


三元法院著力加強

幹警身心健康保障


明法新聞┃共享電動車無法使用就砸車、打人?獲刑!

4月17日,三元法院機關黨委與三明市臺江醫院黨支部聯合開展“亮燈行動”主題黨日活動。邀請臺江醫院黨支部心理醫護團隊為全院幹警做“促進心理健康,助力文明司法”專題講座,從心理疏導和身體鍛鍊等角度,為幹警緩解工作生活壓力提出建議。講座後,醫護人員現場為幹警提供了血壓、血糖檢測等基礎檢查,促進幹警健康意識的提升,幫助法院開展各項工作築牢健康基礎。


將樂法院組織幹警

參加無償獻血活動


明法新聞┃共享電動車無法使用就砸車、打人?獲刑!

4月20日,將樂法院組織幹警參加無償獻血活動。四名幹警自願獻血共1200毫升,五名幹警積極參與現場協助採血等志願服務,展現了法院幹警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


永安法院開展“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宣傳活動


明法新聞┃共享電動車無法使用就砸車、打人?獲刑!

4月20日,永安法院開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宣傳活動,組織幹警到社區開展防疫知識普法,在社區醒目位置張貼“共同抗疫”主題宣傳海報,發放《國境衛生檢疫法》普法宣傳單200餘份,並現場向社區居民介紹近期嚴防境外疫情輸入的重要性,進一步提升社區居民配合防控措施、遵守防控法規的自覺性。


大田法院開展“防疫有我,

愛衛同行”主題黨日活動


4月18日,大田法院結合當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以愛國衛生月活動為契機,利用週末時間開展“防疫有我、愛衛同行”黨日活動。活動中,黨員幹警和志願者們先到共建社區進行衛生整治,隨後又主動到廣場進行愛衛運動宣傳,呼籲廣大居民養成健康文明、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為全面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法院力量。


建寧法院成功拍賣

一處房屋溢價率達45.8%


近日,建寧法院通過司法拍賣平臺成功拍賣位於建寧縣濉溪鎮中山北路的房屋一處,起拍價為72.59萬元,經5755次圍觀,67次競拍,以105.59萬元成交,溢價率達45.8%。


明法新聞┃共享電動車無法使用就砸車、打人?獲刑!

案例普法

明法新聞┃共享電動車無法使用就砸車、打人?獲刑!


泰寧法院


泰寧法院審結一起尋釁滋事案。2019年12月,被告人曹某酒後欲掃碼使用共享電動車,因電動車無法使用,便將車舉起往地上摔,並用腳踹以洩私憤。路經該處的梁某駐足觀看,被告人曹某誤以為梁某正用手機拍他損壞共享電動車的視頻,便毆打梁某,致使梁某右股骨粉碎性骨折,構成輕傷一級。被告人曹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案發後曹某能主動投案自首,並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同時鑑於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主觀惡性小,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來源:三明中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