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可在己方所在地起诉请求还款

张三是A市人,李四是B市人。某日张三到李四处出差,李四向张三提出借款50万元,张三碍于朋友关系,遂在B市某银行将借款支付给了李四,李四向张三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张三人民币50万元,该款于半个月后归还。随后张三回到A市,但李四在半个月后并没有归还借款。张三欲起诉,那么可以在张三所在的A市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么?

《民事诉讼法》对于案件的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那么是否意味着张三必须要去B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答案是否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张三与李四之间是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张三可以向合同履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那么,怎么认定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合同履行地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张三主张返还借款,属于接受货币的一方,依法应认定张三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张三可以据上述规定,在自己所在A市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避免异地诉讼增加诉讼成本及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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