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文不平等条约,公司法务该“背锅”吗?

  • 背景
  • 近日,在网络作家群体内颇负盛名的“阅文集团”和作者之间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在网络上一经爆出,便闹得沸沸扬扬。腾讯作为BAT互联网三巨头的超级公司,决议将阅文集团纳入麾下。


    阅文不平等条约,公司法务该“背锅”吗?


    作为中文世界中,较早推进网络小说等网络文学创作的起点中文网,正是阅文集团旗下的重要产品。起点中文网和众多的网络作家、写手合作,也同时拥有和较多的经典网络小说的IP。据媒体报道,腾讯互娱在收购称后续将启动“免费阅读”模式,表面上这个举措似乎与低成本获取大量网络阅读体验的网络小说生态相符,但其与作为知识付费或“激励模式”之间的战火,却烧到了原创作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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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费阅读”是行业的进步还是倒退?

    关于近日新合同引发的巨大争议,阅文集团5月3日凌晨发布回应称,"这份是阅文于2019年9月推出的合同,并非如外界谣传所言是在2020年4月28日推出的新合同。"阅文表示,新上任的管理团队将会与作家们进行广泛的沟通,对于不合理的条款,会做出相应的修改。阅文强调,必须要巩固和保持付费模式,并对创新模式进行探索。"全部免费阅读"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说法。对于微信读书针对阅文版权内容的限时免费,是渠道自身运营不当,同时也是渠道工作的管理失误,该运营活动已下线。

    在“知识付费”大行其道的年代,推行免费阅读,似乎与很多互联网阅读或听书类的产品背道而驰,但究其根本,还是网络小说行业的“瓦房店化”特殊现象造成的结果。如果说大师讲课、教授说书、精品课程等内容对于在校大学生、初入行业的白领尚有一丝价值,因此可以吸引部分具有购买能力的客户进行付费的话。网络小说行业则存在明显的大量供应文字,但基本属于低质竞争、盗版猖獗、读者基本不具备或者很少愿意直接付费能力的情况。

    其最终结果,只能是作者和行业通过两个渠道获取利润:一是大量盗取他人的知产,二是通过小说网站或后续改编影视作品,再通过在网站和影视作品中植入或者前置性的广告消费变现。其博弈的结果,很可能是整个网络文学行业的日趋低质但大量的竞争下,作家的身份日趋贬值,作者的权利日趋萎缩,而有价值的文学作品逐渐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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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合同的“不平等条约”式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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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最新版作品开发协议(以下简称《新合同》)中,阅文集团在第11条第1款中,《新合同》要求:甲方与聘请的作者即“写手”不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甲方并没有义务给写手提供补贴、社会保险等内容。考虑到不少写手本身是存在本身的工作,而在网络上进行的网文写作往往作为兼职等,这一条内容似乎尚在可以理解的范围之内。

    然而更为过分的在于知识产权的约定和著作权的各项权益的分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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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合同》的第5条第6款进而约定,作者不仅要积极维护甲方的形象、配合宣传等,还要无条件授予甲方使用作者的姓名、笔名、肖像、作品的角色、剧情等。如果说作品相关的内容还可以以双方合作开发IP(即知识产权)而共有相关内容的开发权利的话,要求作者分享自己的姓名、肖像权等人身性的权益,则是一场“将扩权进行到底” 的争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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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作者(乙方)的相关条款表述中,阅文集团的《新合同》更是露出了本来面目。阅文集团要求:作者无条件将所有版权(注:著作权法上,版权与著作权是同义词)交给甲方,且甲方运营版权无需乙方同意,且不予分配收益"。其约定相当于,作者本身完全不享有著作权,而阅文集团则享有作品完全的著作权。

    更有甚者,乙方权利义务中还包含着:乙方必须认可"甲方有权运营乙方所有社交账号";"乙方签约时,必须向甲方提供大纲、预期完本字数以及完本时间";"甲方拥有乙方完本一年内发布的作品,以及一年后发布第一部作品优先权"。不少网友将阅文的这份新合同当作"奴隶合同"。然而,作者的姓名、署名、修改权乃至社交账号的权利能够全部交给甲方吗?全部版权的转让又意味着什么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就是创作作品的公民。在网络文学、网络小说的范围内,不论属的是本名还是笔名,显然,小说的作者就是作家本人。而相关的著作权全部属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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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平等条约有效吗?

    很多人基于《合同法》第54条规定,认为这样的不平等条约都是无效的,但实际上,54条只是规定了”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可撤销的合同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但并非自始无效,更不是不用执行的意思。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换言之,即便签订了所谓”不平等条约“,这个《新合同》也不是一开始就自然被认定无效,而是需要经过复杂的司法认定程序才能够判断。一般而言,公司一方有着强大的法务和律师团队保驾护航,且司法机关一般不会干预合同主体的意思自治,以尊重合同内容为主流,因此诉讼其最终结果公司未必会输。退一万步讲,即便阅文输掉官司,也仅仅是这一条无效而已,不是说整个合同都无效,更不是不用执行其他条款。很有可能最终结果上,仍然是公司占据上风。

    这也就难怪,公司法务竞相利用优势地位制定和执行”不平等条约“了。


    • 充分利用市场谈判的优势地位,能多狠就多狠,法务错了吗?

    在本次阅文集团新合同事件中,最饱受他人诟病的,似乎是阅文集团的法务。许多人指责阅文的律师违背起码的公平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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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微博上某位博主就认为:“阅文合同那个事儿,我必须坦率地指出,我觉得主要怪法务。很多公司的法务基本上目的只有一个:确保自己立于绝对不败之地,风险一点都不能担,怎么彻底灭掉风险怎么来——这就是法务的KPI。至于业务会不会因此被破碎,对方感受如何,关法务屁事!工作这些年,我实在听说过一些法务以一己之力干掉合作项目的伟绩。”该博主认为,阅文集团的法务只是把“我要让你承担风险”用毋庸置疑的文字写出来。

    换言之,为了维护并扩大公司的利益,法务把一切能利用上的文字、手段和条文都用上,全然不顾《民法总则》5-6条的基本精神(即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虽然合同法54条明确规定:合同显失公平的,可以撤销。但面对消费者或者供应商等弱势谈判地位者,公司法务则普遍采取无所不用其极的手段,来维护自己所在公司的利益才是常态。


    阅文不平等条约,公司法务该“背锅”吗?


    正如孟德鸠斯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任何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边界的地方为止。”许多人认为,孟德斯鸠的这句话专为政府和公权力机构而言,但实际上这句话道出的是普遍的人性。当现实交易中,双方的交易筹码,谈判地位不平等时,”把权力用到极致边界“的思维就会轻易的占据优势一方的业务员和法务工作者。


    • 没有人格的平等,就没有现代法治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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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地王—约翰


    现代宪政的鼻祖Magna Carta大宪章在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坪起草之时,1215年英王约翰正处于权力的飘摇不定的时刻,他指望着封臣向他纳税并提供兵源,如果得不到支持的话,恐怕英王离下台也就不远了。最终在封建领主、贵族们的压力下,他最终同意签署了该宪章。承认教会自由、改革法律和司法、限制皇家官吏行动的权力等条款。试想,如果英王当时手握全部的兵权、财权,无人敢与之抗衡的话,国王会同意签署《大宪章》吗?

    现代法治、契约精神的背后,是双方的人格和地位的平等。除了最高存在之外的一切主体,都需遵守契约,是因为除了条文明确约定了权利和义务的形式上的要求之外,更重要的是契约双方的权力和地位能够互相匹敌,抗衡。如果一方不信守契约,或者签订不平等条款,则另一方有权利,同时有能力另寻救济甚至展开反击。反过来,即便有了所谓”律师和法务“等现代法律人群体,而双方的谈判地位平等和内心对规则的尊重没有建立,即便再完善的法律条款也将是一纸空文。


    作者:


    史宸阁 资深法律人/法律学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北大法宝特约法学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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