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说“事物所表现出来的样子,并不总是事物应该表现的样子”。
在我们这个多元化的时代,
从偏远山村到国际都市,
不同的人群聚在一起发展出的社会形态各不相同。
单说我们这个幅员辽阔的国家,
从西到东、从沿海到内陆、从城市到农村,
不同的聚落就是不同的社会。
甜豆花和咸豆花的南北之争、鸳鸯锅还是红油锅的火锅之争,
这些小事,某种程度上也反映着不同聚落社会气氛的不同。
饮食如此,观念的差异就更大了,
像“京派”“海派”这样的区分就是例子。
再对比“城市和农村”,
那经济、政治、文化可真是天差地远了。
像这样的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不过站在哲学的立场上来讨论“社会”的时候,
我们要关注的更多是基本的社会组织理念,
也就是共同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个体之间要遵循什么样的基本原则,
比如说自由、平等、正义等等。
提到自由和平等,
其实这儿有个有趣的问题:自由和平等矛不矛盾?
哲学家们有时候会说到“绝对自由”和“完全平等”,
加上“绝对”和“完全”这两个限定词之后,
我们就得慎重地得出结论了。
首先假设我们生活在一个绝对自由的社会,
个体可以不受限地行动,
那么我是不是可以凭借暴力让别人屈服于我呢?
屈服这个词,显然有不平等的味道,
自然就不可能实现在一个绝对自由的社会中的完全平等了。
从绝对的角度来讲,自由和平等还真是矛盾的。
退一步看,绝对自由有没有可能?
当我们社会中的所有个体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时候,
恐怕就不得不面对许多伦理和道德的问题。
绝对自由就等于不自由,
如果所有的司机都想怎么开车就怎么开车的话,还有谁敢开车呢?
法国哲学家卢梭早就说过了:“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换个角度,完全平等有没有可能?
也不容易,
毕竟先天的智力、体力,后天的生活环境、教育资源都很难没有差别。
既然有差别存在,完全平等就太难了。
到这里不得不提一句男女平等的问题,
男性和女性在生物构造上就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我们的社会似乎都习惯于强化男女之间的差别,
男耕女织、男主外女主内,这些说法有没有问题?
要怎样实现男女之间的真正平等,着实任重而道远。
既然绝对自由和完全平等都很难成立,
因此哲学家和政治家们所谈论的多是“相对自由”和“相对平等”,
社会成员在一定范围内保有自由、一定程度上彼此平等。
当我们这么说的时候,
其实有点儿像做饭时候你问妈妈电饭煲里加多少米、多少水合适,
妈妈告诉你,适当的水和米就可以了。
听起来也不清不楚对吧?
与之类似,
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来标定自由和平等的限度还不够,
我们需要具体地了解到:
这个范围是什么范围?程度是什么程度?
在我们的社会中,
法律和道德是解决这种问题的基本方式。
于是我们的问题又进一步变成了,
“如何制定法律”“道德标准应在何处”。
十七、十八世纪的社会思想家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
我们似乎与社会中所有的其他人订立了某种契约,
决定依照某些规定生活在一起,
根据我们的充分计算,
这些规定是符合包括我们自己在内的每个人的利益的。
作为我们费用从规定的回报,
其他所有人也会服从它们,
甚至会以被动的方式服从。
想想北京市第三交通委的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正因为“行车规范”符合我们所有人的基本利益——安全,
因此作为社会成员,我们像是事先协定好了一样,要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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