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5不能依據未嚴格執行過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合同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事實依據

牛蛙於2017年2月進入大江大海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17年2月至2020年2月的勞動合同,約定牛蛙崗位為運營副主任…。

至2018年11月,大江大海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以牛蛙連續多日無故未正常出勤及未提交外勤或請假、調休等,依據《員工手冊》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大江大海提供的公證書顯示,其對牛蛙10月23日至11月14日的釘釘考勤記錄及2018年10月的打卡記錄進行了證據保全,其中釘釘考勤記錄顯示牛蛙10月23日至26日、10月29日至11月2日為曠工;員工打卡記錄顯示10月10日/31日各有一次打卡。該公證書還顯示公司其他員工在2018年12月有曠工超過3天的情形。

牛蛙提供的微信截屏及電子郵件截屏顯示其10月23日參加了公司會議,10月23日至11月2日期間每個工作日(除10月30日)都與其他員工有工作溝通。

……

另查明,牛蛙曾向公司全體員工發送電子郵件,稱自己遭到公司的無故刁難,並被違法解僱。…公司一直迴避與其溝通,並多次報警將其驅離公司…。另,牛蛙在朋友圈及多個工作業務群發佈其與公司的仲裁裁決書、音頻以及公開信等…。

大江大海提供的視頻顯示,牛蛙曾闖入大江大海公司的會議室內…,並致使公司終止會議。另一視頻顯示牛蛙突然進入公司的培訓現場…,保安及公司多名員工稱牛蛙影響了員工培訓…。

勞動仲裁:上海市青浦區

牛蛙於2018年12月申請仲裁,要求大江大海恢復勞動關係,並支付至勞動關係恢復之日的工資,…年終獎金。

上海市青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裁決:大江大海恢復與牛蛙自2018年11月13日的勞動關係,並支付牛蛙…期間工資,…年終獎金。

一審: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大江大海公司不服該裁決,遂訴諸法院。

大江大海公司稱:一、…公司的員工手冊系經過討論後製定,且已發放給牛蛙,其理應遵守。但根據公證的考勤記錄顯示,牛蛙有持續曠工行為。公司租用的辦公室都安裝了門禁,員工只要在任何一間辦公室的門禁上按指紋就有打卡記錄,因此門禁記錄亦可以印證牛蛙沒有出勤。牛蛙提供的電子郵件及微信聊天截屏也無法證明是在正常工作狀態。…牛蛙曠工均屬事實,並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二、勞動關係解除之後,牛蛙經常與他人到公司鬧事,在微信、知乎上發佈攻擊公司的等信息,…公司堅決不同意恢復勞動關係。如果法院審查認為公司屬於違法解除,…可支付賠償金…。

牛蛙稱:一、自己工作包括…,偶爾出差,但很多工作需要對外溝通或在外開會,因此不是必須考勤。公司雖安裝了門禁,但門長期開著,門禁卡記錄不能作為考勤記錄。員工手冊只是公示階段,並未發佈。公司公證的考勤記錄由大江大海公司單方保管,有被修改的可能性,無法體現自己實際出勤情況,且釘釘考勤記錄顯示其他員工也有曠工超過3天的情形。實際上自己系正常出勤並提供勞動,且10月份的工資也正常發放。二、牛蛙認為雙方有恢復勞動關係的基礎和必要…。

一審法院認為:大江大海公司以牛蛙連續多日無故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應就牛蛙確實存在上述嚴重違紀行為提供相應的證據。現大江大海提供的公證書雖顯示2018年10月23日至26日、29日/30日、11月1日/2日牛蛙既無釘釘打卡記錄亦無門禁卡記錄,但牛蛙提供的電子郵件及微信截屏足以證明牛蛙上述期間實際向大江大海提供了勞動,再結合大江大海員工證實牛蛙一直不正常打卡以及公證書顯示的其他員工亦有大量缺勤的情況來看,大江大海提供的考勤記錄顯然不足以證明牛蛙存在連續多日曠工的嚴重違紀行為,故對大江大海要求確認其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難以支持。

然,勞動關係是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人和關係,其構建的基礎在於雙方互相的誠信、善意與尊重。大江大海提供的報警記錄、電子郵件、微信截屏及視頻光盤顯示雙方在勞動合同解除之前即產生矛盾,…恢復勞動關係缺乏必要性和可能性,故大江大海要求不恢復牛蛙的勞動關係…,予以支持

… …。

一審法院判決:大江大海自判決生效日起十日內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及…期間工資差額…。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大江大海公司不服判決,提請上訴。

大江大海稱:…根據公司的考勤記錄顯示,牛蛙確實存在大量缺勤記錄,且其工作中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不當行為,造成公司較大經濟損失,故其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牛蛙稱:…大江大海公司的考勤制度根本未實施。自己是公司高管也是股東,日常工作無需打卡。且其提供的相關微信和郵件記錄可以證明,上述期間其一直延續著入職以來的工作狀態,…正常提供了勞動,大江大海公司也全額髮放了2018年10月的工資,故並不存在曠工情形…,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法院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大江大海公司員工稱牛蛙自入職四、五個月就開始不正常打卡,經人力資源部告知仍然不打卡。故由此可見大江大海公司對牛蛙不正常打卡考勤系明知的,且二審中大江大海公司亦確認未就牛蛙的曠工情形向其提出過或是作出相應處理。而牛蛙提供的電子郵件、微信則顯示其有處理相關工作…,故大江大海公司認為牛蛙上述期間構成曠工的意見缺乏依據,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應補足相應工資差額。鑑於雙方之間矛盾較深…。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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